日本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情况

发布日期:2004-05-06 13:25:00来源:作者:
日本是1988年《联合国关于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缔约国之一。按照公约的有关要求,日本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国际贸易实施严格的监管制度,同时日本还制定有完备的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销售、运输、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管理。以下是日本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主管部门

  日本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主管部门是日本经济产业省,具体的业务管理是该省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贸易管理部安全保障贸易管理课和贸易审查课。地址:东京都千代田区霞关1町目3番1号。电话:0081-3-35012800;03-3501-2801。

  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

  根据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的进出口贸易管理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实施进出口配额管理。日本经济产业省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和《进口贸易管理令》的具体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商发放配额许可,除此之外,当进出口商以麻醉药品和精神性药品的原材料从事进出口业务,并达到规定的数量时,根据日本的《麻醉药及精神性药物取缔法实施规则》规定,还必须向日本的厚生劳动大臣提出具体的书面申报。申报的内容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业者的名称、住址,贸易伙伴的名称、住址,出口的目的地,以及进出口货物的具体时间。

  三、易制毒化学品口后,对国内贸易商及最终用户使用情况的监管措施。

  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后,根据《麻醉药及精神性药物取缔法》的规定,国内进口商要以台帐的方式对进口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委托进口用户的名称、住址进行详细地记载,并将该台帐记录在进口商的营业场所保存最少2年时间。对于国内的最终用户,该法也同样要求业者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详细的台帐管理,在发生如失盗、被劫、勒索和诈取等意外情况时,业者要立即以固定格式向当地政府作书面报告。在发生易制毒化学品有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或精神性药品时,业者也必须以固定格式向当地政府作书面报告。

  四、易制毒化学品在日本国内生产、使用、经营、国内流通和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及管理模式。

  日本是日用化学和医用化学先进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由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合法用途广泛,因此日本在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使用、经营、国内流通和进出口等方面都具有相当的规模。同时由于易制毒化学品容易用于非法用途,给社会和国民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因此,日本政府对于易制毒化学品一直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

  日本的法律体系健全,目前日本已加入三个国际公约,它们是《1961年的关于麻醉品的单一公约》,《关于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关于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日本的四部国内法包括:《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取缔法》、《大麻取缔法》、《鸦片法》和《兴奋剂取缔法》。以上四部法律对日本易制毒化学品的从业者、国内生产、使用、经营、国内流通都以法规的形式进行了严格、具体的规定。

  在进出口方面,《进口贸易管理令》和《出口贸易管理令》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作了详细地规定。获得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商在进行进出口业务之前,还须向日本经济产业省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请书》,以获得经产大臣的专项许可。在进口环节,根据《进口贸易管理令》的规定,海关根据经产大臣的指示,在进口通关时,对进口商是否获得经产大臣的许可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结果通知经产大臣。经产大臣在认为必要时,要求进口商提交有关进口情况的报告,在货物进口后,经产大臣根据进口商提交报告对进口货物是否符合法规进行审查。在出口环节,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的规定,同样需要海关确认,出口商向经产大臣出具报告,接受经产大臣的事后审查等必要程序。

  关于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产大臣许可”的申请手续,按照《进口贸易管理令》和《出口贸易管理令》的规定,进出口商须向经产省贸易审查课和安全保障贸易管理课提交以下文件:1.进出口《许可申请书》;2.进出口“许可申请”理由书(概要说明进出口货物的理由);3.《交易内容等明细书》;4.以往取得过“许可”的一览表;5.进出口合同;6.进出口货物的化学成分表;7.登记最终用户

  五、易制毒化学品在保税区转口、过境时的管理措施

  根据日本的《海关法》规定,当易制毒化学品日本的保税区转口或过境时,进口商须事前将转口、过境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以及其他必要事项向海关关长报告,在取得关长的许可并经过海关的详细检查后,方可将转口或过境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进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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