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投资架构设计实例
中国投资者到泰国设立公司,经常受到股东人数要求的困扰。
泰国《民商法典》规定,泰国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数量不能低于两个。而大部分中国投资者都希望设立独资的泰国子公司,不想与其他投资者合资。
那么,怎么做到既保持中国投资者一家独资又满足泰国法律要求的股东数量下限呢?
实践中,一种常用的方法叫“子孙同堂”。本文通过实际案例进行介绍。
案例一 浙江大元泵业投资泰国
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公司 Dayuan Holding (SG) Pte. Ltd.,新加坡子公司再在新加坡设立孙公司 Shinhoo Holding (SG) Pte. Ltd. 新加坡子公司和新加坡孙公司最后再共同投资设立泰国孙公司Dayuan Pumps Industrial (Thailand) Co., Ltd.
案例二 宁波拓普投资泰国
宁波拓普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先设立子公司拓普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再设立孙公司拓普香港投资有限公司。香港子公司和香港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拓普泰国科技有限公司。
案例三 浙江比依电器投资泰国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先设立香港子公司富依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香港富依”)。香港富依在设立新加坡孙公司新加坡立达通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立达通”)。香港富依和新加坡立达通共同投资设立富浩达(泰国)有限公司。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通过在香港和/或新加坡设立子、孙公司,再由子、孙公司共同投资泰国的方式,可以有效满足独资的需求和泰国法律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