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走出去”企业,2月28日前这件事千万别忘啦!
居民个人被境内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称派出单位)派往境外工作,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由境外单位支付或负担的,如果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未预扣税款或者境外单位不是中方机构的,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情况。
中方机构包括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所属的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使(领)馆、代表处等。
报送什么内容
报送内容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如何报送
有需求的派出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派员出境个人所得税事项报告表》(电子表或纸质表),外派人员不多的单位可以填写纸质表格,外派人员多的单位建议下载电子模板填写。
填写纸质表格的单位应按照要求一项一项填写完整,字迹应尽量清晰,带*号的为必填项。
使用电子模板填写的单位不能改变表格制式,按照要求一项一项填写完整,带*号的为必填项。
表格填写完整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注意事项:所有外派人员应已完成自然人基础信息采集。
不报送的后果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