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护航开放性经济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简称《规划》)。《规划》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适应高水平对外开放工作需要,完善涉外法律和规则体系,补齐短板,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
涉外法治护航开放性经济
“涉外法治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主要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多边规则等领域。”中国贸促会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国际贸易中心战略研究院执行院长姚为群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十四五”规划提出“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而上述这些涉外经贸法治领域都是我国围绕构建更高水平的开放性经济新体制当中的重要内容。
在贸易领域,自贸试验区、自贸港的法治建设尤为关键。随着自贸区、自贸港各项优惠政策和制度体系的陆续出台,必将吸引境外企业等商事主体落户、积极参与自贸区建设。在营商主体交易多元复杂的趋势下,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新型纠纷的预防与化解至关重要。以海南为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制定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自由贸易港各项制度安排,为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原则性、基础性的法治保障。制定原则性、基础性的整体规定,可以为改革提供充分法律依据,降低改革过程中调整法律法规的频次,推动改革全面展开,有力促进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
姚为群表示,在投资领域,近几年一些西方国家“长臂管辖”的加剧,使得不少中国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受到不利影响,正当权益遭受损害。中国商务部上周公布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正是为了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对中国的影响,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规划》显示,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形成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体系。加快推进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围绕促进共建“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推进国际商事法庭建设与完善。推动我国仲裁机构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联合仲裁机制。
姚为群表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中国与相关国家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持续深化务实合作,参与“一带一路”合作的国家和地区不断扩大。从国家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一般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发达国家4类,除了发达国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涉外法律相对薄弱,在我国对其走出去或者引进来的过程中,也要做好相应的涉外法治准备,这其中也包括我国当前的自贸协定、投资协定等。
据了解,在去年底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知识产权章是协定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也是我国迄今已签署自贸协定所纳入的内容最全面的知识产权章节,涵盖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广泛领域。此前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加快做好RCEP生效实施有关工作,并指出抓紧梳理完善与协定实施相关的规章制度,确保协定规定的约束性义务执行到位,确保国内行政措施和程序合规。
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庞超然表示,加快国内法规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不断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及相关领域国内立法,是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实施制度型开放的重要工作抓手。
建立健全仲裁机制
维护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走出国门的企业和公民越来越多,保证企业合规经营、维护企业和公民的安全与利益问题越来越突出。业内专家称,涉外法治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运用法治手段有效维护海外中国机构、企业、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健全多双边机制和仲裁机制来化解争端或摩擦。
记者了解到,作为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成果清单项目之一,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去年10月在北京成立,是非政府间、非营利性国际组织,由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联合来自亚洲、欧洲、非洲、北美洲和南美洲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45家商协会、法律服务机构、高校智库等共同发起设立。
在逆全球化思潮抬头、多边主义受到挑战的大背景下,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的成立体现了全球工商界对合作、发展、共赢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服务的共同愿望,其宗旨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高效便捷、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推动构建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该组织在广泛代表工商界诉求的同时,将在吸收借鉴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经验的基础上,为商事主体提供从争端预防到解决的全方位服务,为贸易畅通与投资便利化搭建新平台,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提供新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