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对国际贸易及缔约国海关事务的影响

发布日期:2021-01-14 15:05:48来源:安永作者:
与全球正在运行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相比,RCEP是一个新型的、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拥有更大的包容性。

协议背景 

历时8年,经过31轮正式的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以下称“RCEP”或“协议”)于2020年11月15日在各个缔约方与会领导人的见证下正式签署。 

目前全球主要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之间NAFTA、以中南美国家为主的Pacific Alliance、日本及美国主导的TPP以及CPTPP等。与上述协定相比,RCEP参与国更多,辐射区域更广泛,整体规模更大。 

RCEP缔约方分别为东盟十国(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越南、缅甸、柬埔寨、菲律宾、文莱、老挝)、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以及澳大利亚,从人口(占全球人口29.7%)、GDP总量(占全球GDP 28.9%)以及全球贸易占比的角度而言,RCEP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RCEP同时是目前唯一一个,将中日韩三国包裹在同一框架下的自贸协议。 

内容提要 

RCEP15个缔约方达成协议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内容是缔约方之间关于构建区域贸易自由以及投资便利所达成的共识。 

RCEP旨在形成区域内统一的规则体系,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经营的不确定风险。根据域内比较优势形成供应链和价值链,加速商品流动、技术流动、服务流动、资本流动,形成“贸易创造”效应。域内企业均可参与原产地的价值积累,对促进区域内相互贸易投资大有裨益。 

协议中的20个章节充分讨论了区域经贸交流与发展涉及的多方面议题,除了涵盖了传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则与条款,如:货物贸易方面的关税承诺、服务贸易方面的开放承诺、投资方面的高水平市场准入承诺以及自然人移动方面的约定,也包括了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大量规则内容。 

其中,与海关业务直接相关的章节包括:第2章货物贸易、第3章原产地规则、第4章海关手续与贸易便利化、第5章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第6章标准、技术法规与合格评定程序、第11章知识产权(第J节第3分节边境措施)、第12章电子商务(第D节促进跨境电商)。 

此外,服务贸易、投资以及贸易救济的章节,以及市场准入承诺表等附件都与海关业务密切相关。 

协议还紧贴当下经济发展趋势,对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使用与合作、中小企业之间的经贸活动、缔约方之间的经济与技术合作、政府采购等有关议题进行约定或给予了框架性的指导。与此同时,协议内容在原WTO及其他相关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必要补充和加强,对原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的多个“10+1”协定框架及其他区域内现有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约定进行整合与升级。 

与全球正在运行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相比,RCEP是一个新型的、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拥有更大的包容性。 

RCEP协定签署后,接下来各成员将各自履行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努力推动协定早日生效实施,各国领导人已责成各位部长加快国内批准程序,按照最乐观预期,RCEP将于明年正式生效实施。 

安永观察 

RCEP旨在通过缔约框架构建自由、便利且具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推动缔约方之间良性经贸合作,提高区域内民众的生活水平。特别是在当前covid19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肆虐全球,各国经济、民生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的形势下,RCEP的签署无疑提振了围绕东盟的东亚地区乃至全球对经济复苏的信心。 

与TPP等其他现存贸易协定相比,RCEP的独有优势,将为各成员国带来很高的经济红利预期: 

• 东盟10国:做为RCEP的主导,可以充分发挥人口红利,承接制造业的转移,同时借助中日韩新澳扩大市场。 

• 中国、日本、韩国:转移低端产业链,扩大中高端产品市场,加大产业资本输出。 

• 新西兰、澳大利亚:可以借助协议,出口更多农产品和资源品,消化过剩产能。 

我们认为,RCEP将构造全球化新格局,北美、欧盟、亚太,将呈现三足鼎立新态势,并促使全球制造业进一步向亚太集中,RCEP区域非常有希望成为全球经济新的增长极。 

从国际贸易和海关事务的角度,我们预期RCEP将为协定区域内各缔约方,以及全球范围的国际贸易参与者带来以下主要的红利: 

1、关税壁垒进一步降低 

协议生效之后,根据每一缔约方对其他缔约方的具体关税承诺,在区域内流通的覆盖90%以上税目的货物则将享受零关税待遇或享受降税待遇(关税税率将在10年内递减为零)。 

区域内企业在适用有关协定税率之前,应当对货物的税则号列进行确认,从而避免因商品归类不准确而带来优惠关税不适用或其他风险。根据协议约定,各缔约方将制定可预见性、一致性和透明的海关法规和程序,以帮助区域内企业及个人充分享有自由、便利的经贸往来体验。协议要求,缔约方海关就包括税则归类在内的有关进出口事项建立预裁定制度,区域内企业可在目标缔约国RCEP框架下相关预裁定法规出台之后,向目标缔约国提出税则归类的预裁定申请,以便有效获得自贸协定红利。 

2、原产地规则标准更为灵活 

虽然亚太地区保持着全球最多的互惠贸易协定数量,但是我们注意到,在RCEP签订前,亚太地区互惠贸易协定的真实利用率实际偏低。究其原因,除企业对互惠贸易协定的了解程度不足外,影响互惠贸易协定使用率的最主要因素是复杂的原产地规则(rule of origin)。 

互惠贸易协定通常规定,只有原产于成员国内部的产品才能享受协定关税优惠。而由于全球生产分工,准确确定某一产品是否原产已越来越困难。目前,符合原产的产品可分为完全获得产品和非完全获得产品。前者是指产品的全部部分来自协定成员内部,后者是指产品中有足够部分来自成员内部,或者特定加工和实质性转变发生于成员内部。非完全产品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即产品的当地增值需达到一定比例。例如,中国-东盟自贸区规定当地增加值比例超过40%即可认定为非完全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即中间产品经过加工后产品税目发生改变。日本与其他国家签署的互惠贸易协定通常使用这一标准。原产地规则在不同的贸易协定中存在差别,在不同章节的产品之间也存在差别。不同的规则给外贸企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根据Bernard et al.(2011) 的研究,目前,国际贸易主要是由多产品和多目的地企业来完成的。对于这些企业,要同时适应不同的原产地规则是极为麻烦的。 

RCEP协议提出区域内原产地规则适用“区域累积规则”,即货物中来自不同缔约方的经原产或加工增值的成分均视作可以作为区域内的价值成分,从而大幅提高了适用区域原产地规则进而适用协定税率的概率。 

大面积的零关税覆盖以及灵活的原产地规则为区域内的产业价值链重塑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区域内企业可以充分利用RCEP提供的关税红利,结合区域内供应链资源,在区域内对现有的产业进行灵活的布局,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3、贸易便利化程度全面提升 

协议要求缔约国建立统一的海关程序、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以及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并予以落实,从而提升区域内经济要素流动的自由度与便利化程度。 

在海关程序方面,协议要求缔约方设立具有可预见性、一致性以及透明度的海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旨在通过透明的指引和简化的程序,通过抵达前处理、预裁定等手段有效管理并促进货物快速通关,另一方面促进缔约方海关之间的合作。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方面,考虑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应适量而不应对贸易造成限制。而对于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则要求程序本身不应成为贸易不必要的障碍。在对于上述三方面程序的制定保准上,都高度一致地强调了对贸易便利程度的保护。 

对于在供应链时效性或对货物保存条件具有较高要求的货物,如需要冷链运输的生鲜产品,则将极大程度地受益于RCEP带来的贸易便利化而得以从在较短时间内从农场走向卖场。 

4、致力于构建现代的健康营商环境 

协议涵盖了提升对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的详细举措,力求营造促进区域内知识产权良好发展与交流的法律环境。同时,也对区域内电子商务议题进行了讨论,紧贴时代特色,提出推广电子签名、保护在线消费者权益等多个区域内电子商务的合作规范,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电子商务营商环境,鼓励商业运用电子化手段构建区域内的商务交流。 

安永建议 

1. 对于在区域内已有产业布局或与其他缔约国企业有贸易往来的企业,应结合RCEP框架下的关税优惠、原产地规则等,着手对现有产业供应链、价值链基本情况分析,充分利用RCEP提供的贸易便利化机会,优化产业价值链,有效降低供应链、劳务成本,提升生产效率。对于尚未在区域内进行产业布局的企业,亦可以将RCEP所在的东亚区域纳入筹划。 

2. 在适用协定优惠时,也要注意针对RCEP两两降税安排所带来的税差规则进行全局的合理筹划。 

3. 对于原产地规则的具体适用,以及原产地信息的管理,例如自主声明的适用资格等事项,需要经营者给与更多的重视和研究。 

4. 企业在结合RCEP协议红利,考量供应链筹划机会的同时,应同时重视对自身贸易合规水平的评估,提升贸易合规的管理水平,从而使得在享受政策红利时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例如对进出口商品税则归类是否正确,有必要进行全面深入的梳理,以确保不会因合规风险导致无法正常享受协定优惠。 

5. 协定生效后,各缔约国之间,海关对知识产权相关的问题将给与更多的关注。企业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也有必要加强相关事项的风险评估和管理,避免合规风险。 

6. 在协议正式签署之后,各缔约国将内部启动核准程序,逐步出台相关实施办法,推动协议的落地实施。企业应密切留意有关公告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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