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解除劳动合同
没有明确用工合同期时,辞职方需提前两星期通知雇主。解雇方一般提前一个月通知雇员。企业如没有客观合理的理由,又不被社会通用观念认可时,其解雇行为被视作滥用解雇权,不发生法律效力。因企业经营恶化等发生裁员情况时,以下条件必须获得认可方能提出解雇要求:
(1)解雇的必要性;
(2)避免解雇的努力;
(3)人选的妥当性;
(4)解雇手续的妥当性;
(5)在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休养期间及其后30天内;妇女产前六个星期(多胞胎14个星期)、产后8个星期的休养期间及其后30天内的解雇是违法的,要加以惩处;
(6)对怀孕妇女及生育后一年内,因劳动者揭发雇佣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的解雇是被禁止的,法律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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