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出台《欧洲销售列表》申报新规定
比利时增值税管理部门近日发布了关于欧洲销售列表申报管理的新决定,以修改原E.T.117.215/5号决定。 自一系列欧洲增值税改革措施于2010年1月1日生效实施以来,增值税月度申报纳税人亦需按月递交申报《欧洲销售列表》(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第44及46栏有需申报的交易)。根据增值税管理部门的最新决定,若增值税季度申报纳税人在欧盟成员国间货物销售达到5万欧元,仍需按月递交申报《欧洲销售列表》。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点击下载德勤于2012年1月12日发布的税务评论: VAT alert 12 Jan 2012 如欲垂询有关本税务评论的资料或其它税务分析及意见,请联络德勤会计师事务所 - 中国业务部: Coen Ysebaert先生 合伙人 德勤比利时-中国业务部主管 电话: +32 9 393 7536 电子邮件: cysebaert@deloitte.com 高俊玲女士 高级税务顾问 德勤比利时-中国业务部 电话: +32 9 393 7495 电子邮件: junlinggao@deloitte.com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10-67800234)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