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CU)自由贸易协定概述

发布日期:2003-02-09 15:57:00来源:作者: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自由贸易协定

一、 谈判背景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共包括14个成员国家:安哥拉、
博茨瓦纳、刚果民主共和国、莱索托、马拉维、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 亚、南非、塞舌尔、斯威士兰、坦桑尼亚、赞比亚和津巴布韦。该组织为促进南部非洲地区经济一体化而建立,希望通过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为成员国家提供优惠贸易措施,在8年内逐步建立自由贸易区。1996年8月1日,SADC全体成员国完成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该协议于2000年9月1日初步实施,于2001年8月1日正式开始在11个成员国内操作(不包括安哥拉、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塞舌尔)。
二、 基本内容
协议包括了除小麦及相关产品(第11和19章)、塑料制品(第39章)、电子商品(第85章)、摩托车(第87章)和光学及电影产品(第90章)以外的所有货物贸易。关于以上例外产品是否纳入协议问题下月将在博茨瓦纳展开新一轮商洽,目前对此类产品仍适用旧的原产地规则。80%的货物在SADC地区内免征关税,无配额限制,实现自由流通。
除此之外,协议还规定在服装和纺织品方面实行“MMTZ”计划,即马拉维、莫桑比克、坦桑尼亚和赞比亚四国由于本国生产水平有限,其出口的的服装和纺织品可以不经过本国加工增值过程,免税直接进入SACU(南部非洲关税同盟,包括南非、斯威士兰、纳米比亚、莱索托和马拉维)其它国家市场。此规定有效期5年。
协议中对糖产品贸易做了特殊规定:协议认为,由于糖类产品是各国补贴最高的出口产品之一,导致国际市场上该类产品价格非常不合理,如果大量进口必将会对SADC各国糖业造成巨大冲击。因此协议规定对本地区内糖业进行保护,限制进口,直到认为国际市场上糖类产品价格合理后再取消有关保护措施。
协议保留了反倾销、进出口数量限制等保障措施,有关规定均与WTO原则保持一致。
协议谈判的有关工作由SADC秘书处主要负责,所有成员国家都参加了谈判,并得到联合国贸发大会(UNCTD)和国际专家的帮助。
协议的生效须有以下两个前提:
1. 各成员国需上交书面声明,表示该国已经具备符合协议
生效的一切条件。未交该声明的国家的企业无权享受协议中的优惠措施,如安哥拉、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塞舌尔。
2. 各成员国须制订并上交减免关税计划书。由于各国国情
不同,减免程度和速度可以不同,但均须于8年内完成整个过程。
由于到目前为止关于协议的讨论焦点主要在市场准入问题,特别是如何进一步降低南非关税水平,开放南非市场,协议目前尚未对服务贸易,外国投资和取消非关税壁垒问题达成一致,但目前均在讨论之中。例如非关税壁垒问题,SADC地区将考虑实行统一原产地证书,包括统一海关文件和许可证等;关于外国投资,SADC各国也将实行基本一致的投资优惠政策。此外,SADC地区面临的另一个非常重要议题就是如何在SADC各国间实行一致的产业发展战略
三、 对南非和南部非洲国家经济影响
SADC地区拥有世界上最多人口的贫民(生活水平不足1美元/
天),该地区是世界上最大的尚未被开发的市场之一。在过去的4年中SADC地区经济持续增长,经济增长率平均为1996年的4.1%,1997年的2.2%,1998年的1.7%和1999年的3.0%。
由于南非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SADC其它国家,因此如何使南非在此协议下加速减免关税,进一步对其它成员国开发市场成为协议讨论的重点问题。协议的实施为南非带来的机遇和优势将十分有限,主要受益者还是除南非外的其它SADC国家以及整个SADC地区的经济一体化进程。
四、 向WTO报告情况
SADC秘书处目前正在寻找最合适的方式向WTO报告协议情况,
预计将于11月WTO在多哈召开的部长级会议上进行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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