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革新”补贴措施——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并购的“剑门关”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伦WTO与贸易救济调查资讯 ,作者蒲凌尘]
6月17日,欧盟委员会(欧委会)发布关于审核、调查、制裁那些获得国外政府补贴的公司在欧盟境内商业活动的“白皮书”。这是“革新式”举措。
欧委会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存在漏洞(regulatory gap),即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措施处理受到国外政府补贴的公司,在欧盟境内从事商业、投资、并购等活动,由此导致欧盟产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扭曲了公平竞争。
欧盟境内的投资、并购交易
如果某一公司获得国外政府的补贴达20万欧元(过去三年),在其完成并购交易时,将面临调查,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重组,或罚款。
其次,欧盟将审核国外公司在交易中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或取得至少35%的表决(投票)权的交易项目。
调查将分为两个步骤:(1)初步审核;(2)纵深调查,了解国外的补贴是否构成了竞争扭曲。调查的范围主要涉及,补贴的数量,公司是否属于中小型企业或大型产业,公司的行为是否获益于国外的政府补贴。
如果调查结果确认促成并购是获益于国外的补贴,扭曲了欧盟境内市场,审查机关将对此交易施加义务责任,或禁止该并购。
排除低价竞标
白皮书旨在排除因国外政府的补贴而导致的“低价”竞标。欧委会将针对补贴额达到5百万欧元的竞标进行审核,或补贴额在合同金额25 million或50 million欧元占到5%到10%。
中国企业的“剑门关”
白皮书在欧盟各界引发极大反响,各个利益方从各不同的角度评述白皮书的“革新”举措可能引发的积极或负面影响。
欧盟认为:现行的竞争法、国家援助、并购、政府采购、投资审查等,都没有考虑到在欧盟境内从事投资、并购的国外公司是否获取政府的补贴,而欧委会没有相应的权力对此介入展开调查。
白皮书指出,贸易救济措施仅仅涉及解决进口的补贴货物,并没有涵盖服务贸易、投资或其他金融类领域.
尽管白皮书并没有明确指明该项“革新”措施旨在监控、审核、调查、制裁中国的企业,但是,中国海外投资的企业从国有银行获取的投资贷款或补贴,将是企业在欧盟境内面临的一道“剑门关”。
在近期欧盟针对中国出口企业玻璃纤维反补贴调查案件中,欧盟委员会已经将中国企业在埃及的投资认定为是受到了中国政府的补贴,并由此展开调查,最终采取了反补贴措施。
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面临欧盟的多重法律
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投资商业行为,需要脱离以往的传统模式,交易项目的本身所涉及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已经不能满足企业顺利完成投资的经营活动目标,需要考虑欧盟新的法律举措、法律框架,除了投资安全审查以外,也要考虑企业的补贴问题。
来源:中伦WTO与贸易救济调查资讯
作者:蒲凌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