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瑞优商标维权一波三折终胜诉 平行进口引发关注

发布日期:2025-04-03 15:06:35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张伟伦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李明德强调,企业的研发投资,涵盖广告宣传及市场营销活动等,最终均凝结于商标之上,因此商标实为企业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福建省福清市掀起了一场震撼人心的法治风暴。随着装载侵权产品的卡车抵达以及垃圾处理设备启动时发出的轰鸣声,6138罐带有“JAT”标识的侵权乳粉在来自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榕城海关驻福清办事处和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代表的监督下被销毁。此次名为“3·15”的侵犯知识产权商品集中销毁行动,由上述三个部门联合执行,彰显了执法机关严厉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此次集中销毁侵权商品,源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0月二审宣判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该案被诉侵权方为一家位于福清的公司,其申报进口的乳粉产品被认定侵害原告奥提瓦公司“Neurio 纽瑞优”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被判令停止进口、销售侵权产品及其他帮助侵权行为,销毁被查扣的侵权产品。

记者注意到,这起案件在初期的侵权认定过程中情况较为复杂。一审法院最初认为,因广州奥提瓦公司与澳大利亚姍妮娅公司(Sunnya Pty Ltd,又译姍妮娅公司)在某一时期内存在合作关系,案涉国内商标与姍妮娅公司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被告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与奥提瓦公司之前进口、销售的同样来源于姍妮娅公司纽瑞优(Neurio)乳铁蛋白调制乳粉,在报关单上使用“Neurio纽瑞优”标识的行为,不会割裂案涉商标与商品来源的联系,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随后,经奥提瓦公司上诉至福州中院后,最终实现二审改判。福州中院认为,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人奥提瓦公司许可申报进口涉案产品的行为,均属侵犯奥提瓦公司案涉四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的行为,据此撤销一审原判,判决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进口、销售侵权产品,以及协助他人报关、仓储、运输或提供其他便利条件等帮助侵权行为,并销毁所有被查扣的侵权产品,同时判决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奥提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商标权具有地域属性,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因此,判断某一产品是否为侵权产品,应当以该产品上所使用的标识是否经过了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相关标识和商品是否与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标识、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为判断标准,而并非以销售的商品来源是否一致作为判断标准。奥提瓦公司系中国境内第25792637号、第25797592号、第61116472号、第6111454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应当指向的是奥提瓦公司。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申报进口侵犯奥提瓦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广州奥提瓦公司知识产权负责任人宋珊介绍,奥提瓦公司早在2011年正式启动自主品牌战略,于同年即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Neurio纽瑞优”系列商标并投入商业使用。近年来,随着“Neurio纽瑞优”品牌国内知名度不断提升,市场上出现了多起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及消费者的利益。为维护品牌声誉及消费者权益,奥提瓦公司积极通过法律途径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除在福州中院上诉最终胜诉外,奥提瓦公司还在浙江、四川、重庆等地的多起商标维权诉讼中取得胜诉。

这些维权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商标权人的权利基础的合法性、是否构成平行进口、在先使用权抗辩以及被诉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商标的地域属性、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被诉侵权方的注意义务等因素。

在商标侵权认定方面,法院认为商标具有地域属性,商标仅在其注册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并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上述案件中案涉侵权产品在报关单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奥提瓦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且未经奥提瓦公司许可,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进口的侵权商品,被诉侵权方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在奥提瓦公司与福清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案件中,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奥提瓦公司与姍妮娅公司此前曾存在长期合作和代理关系(已于2022年终止),因此无法认定奥提瓦公司具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奥提瓦公司主张商标侵权的权利基础合法。而且福清某商贸公司在明知姍妮娅公司已与奥提瓦公司不存在合作关系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进口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其行为不应认定为是平行进口行为。

事实上,长期以来,平行进口问题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备受关注。判断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当基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核心在于评估该行为是否破坏了商标的基本功能。具体而言,应综合考虑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损害了商标的标示来源功能、品质保证功能及其所承载的商誉,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作出合理判断。如果平行进口的商品来源明确且合法,商标标识完整无缺,包装及产品质量未被更改或变造,则通常不视为商标侵权。反之,平行进口商对商品进行了重新包装或重贴标识,并因此影响了商品的质量;或者这些行为损害了商标及其所有人的声誉;亦或是导致商标提供的信息被遗漏或歪曲,误导消费者等情形,平行进口行为被认为破坏了商标的功能,侵犯了商标权,从而构成商标侵权。因此,对于平行进口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需严格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与考量。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表示,构成商标平行进口的条件众多,但最关键的两个条件是商品必须是真品,并且必须来自同一商标权人。在上述案件中,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商标权归属于另一家公司,而原告是中国境内的商标权人,因此案件并不满足平行进口的条件。

此外,相关法院在判定侵权责任时,还考虑了被诉侵权方的主观过错程度。例如有法院指出,作为专业的跨境电商服务企业或境内服务商,被诉侵权方在进口和销售商品时,负有对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若被诉侵权方未能尽到该义务,或明知可能存在侵权风险仍进行相关行为,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李明德强调,企业的研发投资,涵盖广告宣传及市场营销活动等,最终均凝结于商标之上,因此商标实为企业至关重要的无形资产。

“此类无形资产理应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以避免被他人仿冒。侵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包括滥用他人商标所累积的商业信誉及消费者的正面评价,是必须被禁止的行为。在奥提瓦公司提起的一系列诉讼中,尽管部分案件经历了一些波折,但最终人民法院均支持了奥提瓦公司的主张,认定被诉侵权方侵害了奥提瓦公司的利益,应当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而且相关监管机构选择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销毁侵权商品的行动,无疑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国家将严厉打击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李明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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