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是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方式

发布日期:2024-05-29 11:05:48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钱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国际商事活动日趋频繁,跨境商事纠纷频繁多发,数量不断攀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国际商事活动日趋频繁,跨境商事纠纷频繁多发,数量不断攀升。如何有效防范法律风险,高效化解商事纠纷,成为各国商事主体的共同诉求。”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王芳在日前举办的中国贸促会/中国国家商会湖南调解中心换届会议暨商事纠纷与解决合作交流大会上表示,商事调解以非对抗性、解纷快、成本低、当事人对调解程序和结果的可控性强等独特优势,日益成为商事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

今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发布的《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显示,近年来,我国国际商事调解受案量逐年攀升,案件涉及国家和地区广泛。以成立较早的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例,自2017年至2022年,贸促系统调解机构共受理涉外案件3934件,标的额79.54亿元,涉及美国、印度、俄罗斯、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60余个国家和地区。

王芳表示,从中央到地方,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法规,稳步推进商事调解法治化进程。这将为我国调解事业发展提供有效助力。同时,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商事纠纷具有其特殊性,越来越多商事主体希望通过专业的调解方式帮助他们有针对性地解决特定领域的个性化需求,这也为商事调解提供了新机遇。

关于商事调解未来发展路径,王芳表示,首先要积极探讨调解前置程序立法。在商事调解的立法路径选择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就商事调解单行制定全国性普遍适用的法律。二是在商事调解领域先制定效力等级较低的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再结合商事调解以及其他各类型调解的实际,修改《人民调解法》,形成综合性的调解法或单独制定综合性的调解法。在制定商事调解相关上位法时,应重点关注商事调解的受案范围、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调解员的统一资格认证与培训、调解的程序要求等。

其次,尽快完善调解员培训、考评和资格准入制度。未来在构建商事调解制度时,应当遵循商事调解的专业性特性,设置商事调解员的准入门槛,由相关部门建立科学、严格的选聘制度,遴选出一批法律知识、调解技能、语言水平、沟通能力等皆具高水平的商事调解员。加快推进调解员职业化进程,鼓励支持调解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考试,推动健全完善资质认证等级评定、职业水平评价等制度,切实提升调解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再次,进一步做实做优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审核并推荐会员调解组织进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并扩大诉调对接范围,探索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进驻法院开展调解的模式;令调解组织承担案件管理职责,统一案件对接出入口。

最后,总结各地涉外调解创新实践,延伸工作触角、拓宽服务领域。为企业“走出去”,外商“引进来”提供优质高效的涉外纠纷调解服务。深化国际商事调解协同机制、建立海外远程调解机制,以及探索涉外调解和涉外公证、涉外仲裁联动机制。

会上,还举办了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南调解中心换届仪式,产生了新一届领导机构、秘书处、调解员队伍等。新一届调解员来源更广、结构更优、实力更强、“国际味”更浓。12名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大型国企、行业协会、知名律师担任特邀调解员;170名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重点国企和大型民企的法务总监、港澳知名律师担任专业调解员。

中国贸促会商法中心主任蔡晨风表示,希望新一届调解中心抓住全球商事调解发展浪潮,全面提升国际商事调解服务水平,树立中国商事调解品牌形象,引导境内外商事主体更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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