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因疫情调整破产申请义务,中企如何规避相关责任风险

发布日期:2020-05-18 10:57:57来源:走出去智库CGGT作者:
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因为对境外市场不熟悉,同时因为存在文化、经营理念不同的问题,会出现并购整合过程中境外子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而需要中国股东持续在运营、投资和财务方面进行支持的情形,有时境外子公司也面临破产的危机,因此触发当地子公司的破产申请义务。所以,当地法律对破产申请义务的规定需引起中国股东的重视。

[以下文章来源于泰乐信律师事务所 ,作者泰乐信律师事务所]

3月27日,德国紧急颁布的《COVID-19破产中止法》生效,将破产申请义务暂停至2020年9月30日,并可通过法令将暂停期间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以避免疫情下无序的破产潮在德国蔓延。

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到,自2011年以来,德国经济复苏放缓导致一些德国企业陷入困境,这给了中国企业收购并购的机会,但疫情使这些德国企业经营更加困难。德国工商总会近日调查显示,几乎五分之一的德国企业认为自己存在破产风险,甚至德国汉莎航空亦在考虑启动破产保护程序。

中企如何规避德国调整破产申请义务引发的责任风险?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获刊发德国领先律所——泰乐信律师事务所(Taylor Wessing)的文章,供关注疫情期间跨境合规管理的读者参考。

中国企业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因为对境外市场不熟悉,同时因为存在文化、经营理念不同的问题,会出现并购整合过程中境外子公司经营困难、资金紧张而需要中国股东持续在运营、投资和财务方面进行支持的情形,有时境外子公司也面临破产的危机,因此触发当地子公司的破产申请义务。所以,当地法律对破产申请义务的规定需引起中国股东的重视。

德国破产申请义务的暂停

全球经济正在遭受本次疫情的严重打击,其结束之日尚不可预见。为避免无序的破产潮,德国立法者已迅速反应,通过2020年3月27日生效的《COVID-19破产中止法》(以下简称“COVInsAG”),将破产申请义务暂停至2020年9月30日,并可通过法令将暂停期间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破产申请义务暂停应是常规,然而,也不是没有例外。如果 (1) 破产状况不是由于疫情的蔓延或者(2)不存在消除无力支付状况的前景,则仍负有破产申请义务。

因此,公司经理和董事会仍须保持警觉,否则将面临个人责任的风险,因为根据CoVInsAG的规定,只有那些在破产申请义务暂停期间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支付的禁付款项才可免除偿还义务。另一方面,如果因满足上述两种例外情况之一而存在破产申请义务,则《企业破产法》项下规定的责任减免并会不保护公司经理和董事会。

如何评估该法规的影响及建议

如何可靠评估两个新规定的例外情况,是陷入困境企业的公司经理和董事会面临的难题。

以下建议可以帮助:

·公司经理和董事会应检查其公司在2019年12月31日是否仍具有偿付能力。COVInsAG规定应存在破产原因是基于新冠疫情且具有恢复清偿能力前景的推测。

·因为推测是可反驳的,所以公司经理应该以书面文件记载该危机是新冠病毒流行病的后果。

·此外,陷入困境企业的公司经理和董事会应立即制定重组和融资方案,据此可以合理推断,最迟至2020年9月30日可恢复偿债能力,并消除任何合法的超额负债。对该方案应不断进行核查,确保方案所依据的假设是正确的。

为在以后的破产情况下免受破产管理人索赔,公司经理和董事会应高度重视对危机原因和重组工作的适当记录。

危机的原因可从以下几方面证明:

·停工停产或限制营业的政府命令

·客户取消订单的信函

·客户请求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的征询

·供货人关于因新冠疫情而无法供货的函件

·新冠疫情之前和之后的流动资金计划

2020年9月30日前可以消除支付不能的前景,可通过以下方式记载证明:

·本会计年度和下一会计年度的收益规划和流动资金规划

·必须对新冠疫情的特殊影响进行评估并不断调整。哪些成本可以节省?企业可以获得哪些资金补助?融资需求有多高?

如果可以无疑确定,即使取得国家对新冠疫情的大量资助仍不能至2020年9月30日摆脱支付不能的状况,则必须提出破产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最终结局。及时启动破产、自我管理或保护性程序,也可带来不少益处,其对可持续的重组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包括:

·如果公司继续经营,国家资助三个月的薪水和工资(破产资金)

·终止不利的合同

·调整资产负债平衡表中的负债部分

泰乐信律师事务所的重组和破产团队将很乐意为您提供支持,帮助您可靠地检查破产申请义务,并充分穷尽庭外和司法重组的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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