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化合同的“出海”攻略

发布日期:2020-04-20 14:46:54来源:投资法务研究(微信公众号)作者:曾磊
客户的分布范围具有开放性,跨国交易可能涉及哪些国家的法律也因此成为一个没有确定答案的问题。合同格式化追求的是确定性。那么,在跨国运营不可避免的趋势下,企业怎样在不确定的外部法律环境中最大程度地实现合同的格式化呢?

[以下文章来源于微信公众号:投资法务研究 ,作者曾磊,本网已获授权转载]

格式化合同跨国使用的难点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将其业务扩展到全球广大地区。在此进程中,无论是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与客户签订合同尤其是书面合同,已构成交易的不可缺少的环节。通过产品或服务的标准化、模块化和格式化以实现规模效应,是企业做大做强的有效策略。同样地,在合同管理方面实现标准化,也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法律风险、减少费用和损失。制定并使用格式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管理标准化的方式。

合同格式化的关键在于将统一的合同条款运用于企业与不同的客户之间关于相对标准化的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当企业与其客户同属于一个国家或独立司法管辖区时,合同格式化的运用不会遇到太多的法律障碍,因为格式化的合同只需符合当地的法律即可。但是,当企业的产品或服务走出国境、客户分布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时,基于企业本国法律制定的格式合同未必能够跟上产品和服务的步伐顺利“走出去”:国家(地区)之间法律制度的差异甚至冲突会使格式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不适用或者无法执行,严重的可能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客户的分布范围具有开放性,跨国交易可能涉及哪些国家的法律也因此成为一个没有确定答案的问题。合同格式化追求的是确定性。那么,在跨国运营不可避免的趋势下,企业怎样在不确定的外部法律环境中最大程度地实现合同的格式化呢?

跨国合同格式化的模式

根据作者的实践经验和观察,跨国企业有三种应对策略:

• 第一种是将依据本国法律制定的格式合同照搬到跨国交易中,僵硬地要求各国的客户都使用同一版本。这种无视法律的地域差异的做法多见于具有特别强势的市场地位的国际行业龙头。但是,即使可以凭市场优势迫使客户签订这样的格式合同,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这样的合同仍然难免与客户所在国的法律存在不一致或冲突,企业的利益能否通过这样的“霸王合同”在客户所在国得到有效保护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这种刻舟求剑的方式不能解决跨国合同的格式化所遭遇的不确定性难题。

• 第二种是彻底的当地化,即根据每一个主要目的地国家的法律量身定做一套合同格式,并且只在这个国家使用,其结果就是合同在外国的当地化实现了,但是企业在全球层面的合同格式化却落空了。并且,在这种模式下,每个国家的合同都需要当地的专业法律人士进行起草和长期管理,由此产生的成本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乐意或者有能力承担的。

• 第三种模式兼顾国际化和当地化,即合同以统一适用的条款为主,同时附加一些针对主要目的地国家的特别条款。在这种模式下,格式合同的起草和管理仍然以母国的法律专业人士为主,涉及到目的地国家的特别条款时,只需请当地的法律顾问就这些条款是否符合当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进行审核即可,无需长期使用当地律师对合同进行管理。这种方式力求在标准化与多样性、效率与成本之间达到平衡。

接下来,我们以GIA的格式化《客户协议》为例,探讨一下如何更好地实现跨国合同的格式化。

GIA介绍

美国宝石学院(Gemological Institute of America,简称“GIA”) 成立于 1931 年,总部位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是全球最著名的钻石、有色宝石和珍珠研究、教育和鉴定机构。它制定了关于钻石品质的4C标准,为市场上超过三分之二的钻石出具鉴定证书。GIA在美国、以色列、南非、博茨瓦纳、日本、印度、香港、泰国、比利时等九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验室提供宝石鉴定服务。在GIA没有当地实验室的国家或地区,客户可以通过指定的收件代理将宝石送检。

(GIA钻石证书)

合同结构

《GIA客户协议》由四个部分组成:(1)封面页,(2)一般条款和条件,(3)国家特别条款,和(4)GIA的相关政策、程序、指引和守则。与跨国适用有关的约定主要散布在前三个部分中,因此以下集中讨论这三个部分中的相关条款。

封面页

封面页(Cover Pages)有以下主要组成部分:(1)关于合同结构的介绍,(2)关于GIA签约主体的说明,(3)关于国家特别条款的使用说明,(4)客户签字页。

签约主体

GIA签约主体的确定取决于客户将宝石提交给哪个实验室进行检测。具体而言:(1)如果提交给位于比利时、香港或以色列的GIA实验室,则GIA方面的签约主体是美国总部;(2)如果提交给位于博茨瓦纳的实验室,或者提交给位于博茨瓦纳的收件代理以便转交给美国总部或者其它GIA实验室,则GIA方面的签约主体是GIA博茨瓦纳公司;(3)如果提交给位于日本东京的实验室,或者提交给位于日本的收件代理以便转交给美国总部或者其它GIA实验室,则GIA方面的签约主体是GIA东京公司;(4)如果提交给位于南非的实验室,或者提交给位于南非的收件代理以便转交给美国总部或者其它GIA实验室,则GIA方面的签约主体是GIA南非公司;(5)如果提交给位于泰国的实验室,或者提交给位于泰国的收件代理以便转交给美国总部或者其它GIA实验室,则GIA方面的签约主体是GIA泰国公司;(6)如果提交给位于GIA未设有实验室的其它国家的收件代理,则GIA方面的签约方是美国总部。

点评:

开展跨国交易,需要解决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签约主体的选择。跨国交易由于涉及两个或以上的国家或独立司法管辖区,应适用哪一国或地区的法律,在交易发生纠纷时往往成为决定胜负的关键。根据国际冲突法理论和实践,最密切联系原则是确定跨国交易管辖法律的主要标准,交易主体的国籍或所在地是建立最密切联系的重要因素。因此,对于经营机构分布于多个国家或地区的跨国企业而言,对签约主体的选择,会影响跨国交易的管辖法律的确定。

企业无法选择交易对方的国籍或所在地,但可以选择己方的签约主体,从而对管辖法律的确定施加影响。在具体方法上,出于责任防火墙的考虑,一般不建议跨国企业选择母国总公司作为常规跨国交易的签约主体。具体负责向客户交付产品或服务的法人型子公司通常是更好的选择。从另一个角度看,由于直接对接客户,这样的子公司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交付流程可以实施更好的控制,有利于降低违约风险,而当发生法律纠纷时由该子公司承担相关的责任和损失也更符合责任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本协议对博茨瓦纳、日本、南非和泰国公司作为签约主体的选择是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的。

而对于比利时、香港和以色列三地交易的签约方选择则体现了签约主体与服务的实际提供方的错位。根据经验,造成这种错位的原因通常有两个:一种情况是,服务的实际提供方在当地不是法人型实体,例如仅仅是外国母公司的办事处,而根据当地法律规定,该非法人型实体的所有责任都应由外国母公司承担;还有一种可能是,母公司出于避税的考虑,通过这种安排将当地的机构作为成本中心,而将服务产生的收入直接导入母公司。

国家特别条款

国家特别条款一共有五套, 分别适用比利时、博茨瓦纳、日本、南非和泰国。当客户是位于比利时的个人消费者且将宝石提交给位于比利时的GIA实验室,则比利时特别条款应予适用(以便遵守比利时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否则仅适用一般条款和条件。当博茨瓦纳、日本、南非或泰国的GIA公司是签约方时,相应的国家特别条款应予适用。国家特别条款适用时,一般条款和条件仍然有效;一般条款和条件与国家特别条款有冲突的,以国家特别条款的约定为准。

点评:

确定了签约主体之后,协议可以相应约定以该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管辖法律。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果签约主体是交易的实际履行方,选择以签约主体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合同的管辖法律,这种约定一般是会得到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认可的。

但是,就比利时而言,既然规定在宝石被提交给比利时的实验室的情形下,GIA的签约主体是美国总部,为什么又约定如果客户是比利时的个人消费者,则应适用比利时的法律呢?这大概是为了遵守比利时法律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强制性规定而做出的无奈选择吧。由此可见,在选择管辖法律时,交易发生地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绕不过去的一道坎。

最后,明确约定一般条款和条件与国家特别条款之间的优先顺序是很有必要的,以确保国家特别条款得到正确的适用。

一般条款和条件

一般条款和条件对服务的流程、要求、责任、争议解决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承接封面页的规定,一般条款和条件在以下几个方面对跨国适用的问题作了特殊约定:

责任主体

GIA对客户的一切责任仅由封面页所列明的相关GIA实验室,如美国总部、GIA博茨瓦纳公司、GIA日本公司、GIA南非公司和GIA泰国公司承担,GIA的其它实验室或关联方都无需向客户承担与送检的宝石和要求的服务相关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点评:

对于从事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来说,下属企业之间、下属企业与母公司之间法律责任划分不清甚至被迫互相承担连带责任,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状况。因此,有必要与交易相对方事先进行明确的责任划分,将与交易相关的责任限制在合同的签约主体上,保护集团的其它成员免受牵连。

个人数据保护

GIA在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与客户或其授权代表相关的个人信息将在美国进行处理。美国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水平可能与客户本国的保护水平不一致。因此,如果客户提出要求并且适用的外国法律也有此要求,GIA将会与客户另行签订一份适当的数据移交协议。

点评:

在数据侵权成为网络安全事件的高发类型、各国加强对个人数据保护的立法和监管的背景下,个人数据保护也成为跨国企业尤其是在日常业务过程中难免涉及个人数据的企业所无法忽视的问题。在进行了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国家或地区,相关的规定多数都属于强制性的,在该国或地区内发生的涉及个人数据的交易或行为都须遵守当地的规定。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守法的难点在于各国(地)的保护标准不统一。例如,欧盟有《一般数据保护法》(GDPR),中国有《网络安全法》,印度有《个人数据保护法案》(PDP),泰国有《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美国在联邦政府层面有《隐私权法》,而美国加州则制定了《加州消费者隐私权法案》(CCPA)。各国(地)的立法角度有所不同,有将数据本身作为单独的保护对象的,有将数据纳入个人隐私进行管理的,有将个人数据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延伸的。立法的出发点不同,导致保护的标准、执法的机制、法律责任的形式都千差万别。既然无法提炼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个人数据保护条款,那么留下一个活口,允许在客户和当地法律均有要求的情况下,根据当地法律的规定另行签订符合当地个人数据保护标准的数据移交协议,则不失为一种务实的变通处理。

汇率

服务的价格均以美元或者实验室所在国家的当货币标价,并且客户应以实际收到送检宝石的GIA实验室所在的国家的当地货币支付服务费用。GIA将定期审查其美元和外币的报价,并根据汇率及其它经营和业务因素不时对报价进行调整。

点评:

除非交易完全局限在单一货币区域(如欧盟)内部,否则跨国交易无法避免汇率风险。稍有外贸经验的人都知道,汇率差异既可以是利润的来源,也可能是亏损的祸首。因此,关于结算货币的约定在跨国交易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而像GIA这样在合同中进一步明确根据汇率波动调价的权利,则更有助于最大程度地规避汇率风险。当然,仅凭合同的约定是不足以完全规避汇率风险的,跨国交易金额较大的企业还可采用外汇掉期等金融工具进一步化解风险,在此不予赘述。

遵守法律

客户应保证遵守与其个人或业务相关的一切法律法规,包括客户注册、成立和/或所在的国家以及其开展业务所在的国家的法律。

点评:

在跨国交易中,不仅跨国企业自身要遵守当地的法律,交易对方也应守法。要求交易对方守法,主要出于确保合同有效性的目的:第一,交易对方须具备足够的缔约能力,自然人要满足当地法律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机构则要合法成立和存续并有对外签约的权限;第二,交易对方须具备履行合同的合法资质和许可,因为当地法律可能对某些商品或服务的进口、出口或交易设置资质或许可证的要求,缺少这种资质或许可证可能导致合同在当地法律制度下无效。

不违反美国制裁

客户承诺其送检的宝石不会被发运、出售或转让给美国制裁措施所针对的国家、个人或实体,或者用于美国制裁措施所禁止的最终用途,并且客户向GIA提交宝石的方式也不会导致GIA违反美国制裁措施。

点评:

此条主要用于防止客户违反美国对某些国家、组织或个人的贸易制裁措施而牵连到GIA。美国的经济制裁的法律依据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简称“IEEPA”), 主要由财政部下属的外国资产管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简称“OFAC”)负责实施。作为实施步骤的一部分,OFAC不定期公布被目标国家(如伊朗、缅甸、利比亚、朝鲜等)所拥有、控制或代表目标国家开展活动的个人和企业名单,称为“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简称“SDN”。除非获得OFAC的许可证,否则任何“美国人”不得与被列入SDN的企业和个人做交易,并且必须冻结他们拥有或控制的SDN的财产和财产权益。而“美国人”的范围非常宽泛,包括(1)美国公民和享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2)在美国境内的个人和实体,(3)在美国设立的实体和它们的外国分支机构,(4)在某些制裁项目中,还包括由美国公司拥有或控制的外国子公司,(5)在某些制裁项目中,还包括持有原产于美国的货物的外国人。违反制裁规定的个人、实体须承担民事、刑事责任和/或被纳入制裁清单。其中民事处罚可高达25万美元或所涉交易金额的两倍(以较高者为准),刑事处罚可高达100万美元和/或20年有期徒刑。违法的外国个人还可能被禁止入境美国,并且其任职的企业也可能受牵连处罚。

除了经济制裁以外,跨国企业还需要注意美国出口管制的规定。美国的出口管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出口管理条例》(the 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简称“EAR”),主要由商务部下属的产业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简称“BIS”)负责实施。BIS不定期公布受管制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企业一旦被列入实体名单,则任何美国企业和个人除非获得BIS的许可证,否则不得向该企业出口、转出口(即通过第三国转口)或境内转让(即在第三国国内转让)受EAR管制的商品、技术或软件。并且,该企业也不得从第三国进口以下商品、技术或软件:(1)任何美国原产的受EAR管制的商品、技术或软件,(2)第三国企业生产的但是含有美国管制物项的价值占比超过 25%的商品、技术或软件,(3)在第三国利用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直接生产而来或者由利用美国原产技术或软件建设的工厂生产的商品、技术或软件。违反出口管制规定向被制裁的实体提供受管制的商品、技术或软件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将遭受美国的处罚或者被列入实体清单。

反腐败

客户承诺不会代表GIA或其关联方做出任何有可能违反任何适用的反腐败法律包括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国《反贿赂法》及其它类似的法律的行为,也不会向GIA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行贿。

点评:

反腐败原本只是一国的内政。但是,随着美国修改《反海外腐败法》、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外国企业和个人,并且大力推动世界主要经济体和国际组织加强反腐败的立法和执法,杜绝腐败、倡导良性竞争一方面成为全球商业社会的风尚,另一方面也给企业的跨国运营造成新的合规风险。根据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以下企业和个人属于该法的管辖范围:(1)美国公民、国民、居民,任何主要营业地位于美国的或者按美国法律成立的公司、合伙企业、社团、合股公司、非法人组织、独资企业,在美国发行股票或者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提交定期报告的公司,无论在美国境内或境外实施了对外国官员、政党、党务工作者或者任何外国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贿赂行为;(2)外国公民或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内实施了对外国官员、政党、党务工作者或者任何外国政府职位候选人的贿赂行为;(3)授意、指示、控制海外分支机构实施了相关行为的美国母公司;(4)受雇于海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海外分支机构并实施相关行为的美国公民或居民。

英国《反贿赂法》比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更严格:《反贿赂法》适用于任何与英国有关联的个人和企业,例如英国公民或者在英国的长期居民,在英国注册的企业或者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等;该法不仅禁止对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还禁止商业实体之间的贿赂行为。遵守相关国家的反腐败法规是确保跨国运营安全的需要。

在跨国合同中约定客户须遵守反腐败法律,一方面对客户形成警示,降低客户违规的可能,另一方面,万一客户违规导致我方遭受牵连,我方可以据此条款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

责任限制

GIA在本协议中的责任限制或排除规定应在管辖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予以适用,并且不减轻那些按照管辖法律的规定不得予以限制的责任。

点评:

“收益最大化、责任最小化”是做生意的最好结果。对利益的追求可以无止境,但对责任的限制却不是绝对自由的。很多国家对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约定进行排除或豁免的民事责任是有限制的,例如,一方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同对方造成的损失通常是不能免责的,给对方造成了人身伤害的责任一般也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免除。

诉讼时效

任何一方如需基于与本协议、宝石、服务或双方的关系有关的争议提起诉讼,则应于争议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起。但是,如果管辖法律禁止缩短诉讼时效,则以上规定不予适用。

点评:

此条实质上属于对索赔期限(limitations on claim)的约定。缩短索赔期限也是限制合同责任的一种手段。但是,索赔期限不同于诉讼期限(statute of limitations),诉讼期限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能任由当事人自行缩短,而索赔期限属于合同双方的自由约定,但自由约定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索赔期限届满而诉讼时效未满的,诉求方仍然有权依法起诉或提起仲裁。尽管如此,通过约定索赔期限,有助于促使交易对方尽早提出诉求 ,尽可能避免己方长时间处于是否会被索赔的不确定性之中。

管辖法律

本协议适用美利坚合众国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但是,如果客户在博茨瓦纳、日本、南非或泰国将宝石送检,则应适用当地的法律。

点评:

此条与封面页关于签约主体和各国家特别条款关于管辖法律的约定相对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交易发生地是确定跨国合同的管辖法律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选择宝石送检地的法律作为管辖法律,符合最密切联系原则。

排除国际公约

本协议明确排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点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的公约,截至目前已有93个缔约国,包括美国、日本、法国、德国、中国等贸易大国。根据公约,其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条件是这些国家都是缔约国或者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但是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物品采购、拍卖、电力供应、证券买卖等交易不适用。同时,公约允许交易当事人明确排除公约的适用。实践中,买卖双方和其聘请的律师通常对本国法律的熟悉程度要胜于国际公约,因此涉及跨国货物买卖的合同通常优先选择适用其中一国的法律,并明确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当然,如果交易双方都同等强势,作为折衷,也有可能摒弃各自国家的法律而共同选择公约作为合同的法律依据。

语言

本协议以英文为准,且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法律程序均应以英文进行。

点评:

对于跨国合同,统一合同语言有利于合同管理,避免由于各国语言的差异造成合同理解上的争议。另外,英语作为全球通用的商业语言,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也更易于被各地法院或仲裁庭解读,有利于节省翻译费用。GIA的官网上还提供了协议的中、日、荷、泰、法语的翻译本,但声明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争议解决

如GIA美国总部为签约主体,则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美国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如GIA博茨瓦纳公司、GIA日本公司、GIA南非公司或GIA泰国公司为签约主体,或者客户是位于比利时的个人消费者,则适用相关国家特别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

点评:

本方的签约主体在哪个国家,与该主体有关的争议就在哪个国家当地解决,这种安排有两个主要的好处:首先,签约主体可以比较容易地在当地物色到对本地争议解决有经验的代理律师,提高胜诉率;其次,可以避免签约主体派人到境外异地解决争议所需的差旅费用。

国家特别条款

国家特别条款作为附件附于一般条款和条件之后。每套国家特别条款主要约定两项内容:

1)本协议的管辖法律为该国的法律,并排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

2)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提交该国的一家指定的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解决。

点评:

跨国交易的争议解决,主要有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如果采取诉讼,则受理的法院一般与合同管辖法律的选择相对应,即合同适用哪国的法律,争议就由哪国的法院审理。如果采取仲裁方式,则又分为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前者是指选择合同其中一方所在的国家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后者是指选择位于第三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对于跨国合同争议而言,诉讼和仲裁的区别关键在于结果的跨国可执行性,也就是说,法院的判决或仲裁庭的裁决是否可以在另一个国家得到有效执行,这对于希望从位于另一个国家的违约方获得救济的原告尤其重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对于原告来说任何胜诉判决或裁决都是一纸空文。在这一点上,仲裁优于法院。

由于涉及司法主权,一国是否承认和执行另一国家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主要依据两国之间有效的国际公约或条约的规定,如果没有公约或条约,则只能按照互惠原则办理。也就是说,如果两国都是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的缔约国并且该公约或条约规定了缔约国可以互相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则任何一国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就有可能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在没有公约或条约的情形下,如果一个国家曾经承认和执行过另一个国家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则另一个国家也可以(但没有义务)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根据中国司法部官网的信息,截至2018年12月25日,我国与39个国家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协定,其中已经生效的37个,有34个将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纳入司法协助的范围(与比利时、新加坡、韩国和泰国签订的双边协定中没有涉及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但是,我国与美、英、日、德等发达国家并未签订类似的协定,因此我国承认与执行这些国家的法院判决主要依据互惠原则处理(例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于2017年承认并执行过美国加州洛杉矶县高等法院的判决,参见《(2015)鄂武汉中民商外初字第00026号民事裁定书》)。互惠原则使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方面掌握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再加上本国保护心态的影响,现实中法院判决在异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概率非常低。

相比之下,仲裁裁决的跨国承认和执行就容易得多。《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俗称“《纽约公约》”)是关于仲裁裁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的最重要的国际公约,迄今已有163个缔约国,包括美、英、日、中等主要经济体和大部分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原则上,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并执行在其它缔约国境内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决(缔约国声明保留的除外),而出于维护本国国际形象的考虑,法院也更倾向于承认和执行其它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因此,在跨国合同中约定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当事方的利益可以得到有效维护。

总结

通过GIA的实例,我们可以学到关于跨国合同格式化的三条经验:

1、跨国合同的格式化应争取标准化与差异化的平衡,要根据企业自身跨国运营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目的地国家/地区予以区别对待,对于那些业务量大、客户众多的重点国家或地区要重视当地化的条款设计,对其它相对次要的国家或地区则可以放松要求,仍然套用统一的条款以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也不会造成太大的风险;

2、并非所有的内容都需要作当地化处理,签约主体、责任限制、隐私(数据)保护、合同语言、管辖法律、争议解决等是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3、在合同结构上,全球通用的条款应该与个别国家的特别条款分别表述,并且用明确的语言对读者进行提示,避免误解和误用。

(作者曾磊是资深投资律师,拥有二十年律师事务所和跨国企业实务经验,擅长绿地投资、企业并购、国际贸易、跨境投资等业务,曾在美国华盛顿的律师事务所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泰国分部服务中国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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