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法治论坛:新投资贸易背景下企业要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反制

发布日期:2019-12-03 10:35:08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作者:荣悦
本届论坛围绕主题主要探讨了美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应对思路、域外管辖视野下的跨境合规问题、境外工程领域投资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管控、海外投资并购趋势及相关问题、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管理路径的选择、没有中国的FTAs与中国的企业法治、涉华投资仲裁成案的启示等热点和难点问题。

导读

12月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企业联合会维权工作委员会、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主办、中国企业法治智库和北京坤韬律师事务所共同承办的第七届中国企业法治论坛(2019)在中国人民大学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的主题是“投资贸易与企业法治”。11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指导性意见明确指出:推动贸易与双向投资有效互动。充分发挥外资对产业升级和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带动装备、技术、标准、认证和服务走出去。拓宽双向投资领域,推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推动企业按照国际规则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本次论坛旨在思考和研究新时代企业改革发展、投资贸易的法律政策、体制机制、运作模式等突出问题,为企业加强投资贸易,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


来自外交部、发改委、商务部、工信部、司法部、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有关领导,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国航集团、中国电力建设集团等40多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制机构负责人,10多所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和3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等70多位嘉宾参加了本届论坛。

中国企业联合会维权工作委员会常务副理事长刘鹏、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执行副会长毛起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代表主办单位致辞。

本届论坛围绕主题主要探讨了美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应对思路、域外管辖视野下的跨境合规问题、境外工程领域投资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管控、海外投资并购趋势及相关问题、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管理路径的选择、没有中国的FTAs与中国的企业法治、涉华投资仲裁成案的启示等热点和难点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企业法治研究所所长王耀国研究员主持开幕式,他指出:在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加剧,国内经济日益下行的情况下,11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推动贸易与双向投资有效互动。持续放宽外资市场准入,鼓励外资投向新兴产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充分发挥外资对产业升级和外贸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带动装备、技术、标准、认证和服务走出去。拓宽双向投资领域,推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绿色投资,推动企业按照国际规则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不断完善贸易及相关领域国内立法,为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促进国内经贸立法与国际经贸规则的良性互动。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在国内外投资贸易营商环境不确定因素加大的情况下,投资贸易交易进入深水区、投资贸易规则进入变革期、投资贸易风险进入高风险期,这对企业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届企业法治论坛专题讨论投资贸易与企业法治的问题,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发来书面致辞,他说: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投资贸易高质量发展,对企业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第一,为适应新时代投资贸易制度发展的需要,企业应当具备法治竞争能力。现阶段,国内外投资贸易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投资贸易进入了深水区,对企业自身的法治竞争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的法治竞争能力不仅体现在法治人才、合规投入等方面,更重要的体现在企业的法治治理能力上。按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企业法治治理能力应当是企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企业的法治治理能力不同于企业的管理能力,企业管理能力体现的是管理方法、管理效果的优劣,而企业法治治理能力决定的是法律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理的优劣。第二,为应对投资贸易体制加速变革的需要,企业应当具备参与制定规则和标准的能力。在国际贸易领域,多边贸易体制日益受到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的严重挑战,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威胁。投资贸易规则、标准的变革也对企业的法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说,企业不仅要关注投资贸易规则、标准的变革方向,更应当积极参与制定公平公正、合理的投资贸易规则和标准。第三,企业走出去应当具备风险防范能力。当前国际形势日益复杂严峻,世界经济增长放缓,发展动力不足,单边主义、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长臂管辖”等非常手段使企业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不断加大,投资贸易进入高风险期,这也对企业防范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企业必须不断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企业不仅要关注走出去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而且还要充分顾及和估计相关的法律风险,树立合规意识,尤其是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律人才队伍,预防和防范各种法律风险。

中国企业联合会于吉常务副理事长发来书面致辞,他指出:中国大企业的投资贸易与企业法治,要着力防范与化解重大风险。中国大企业的发展,面临国际国内多重不确定性因素的严峻挑战,对未来经济发展可能遇到的重大风险,要有预判,要有预案。一是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包括企业债券违约集中爆发、不良贷款持续增加、房地产泡沫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金融机构违规操作、不当运营而导致的持续经营风险。二是防范与化解环境风险,要严守环境容量底线,不逾越治理红线,严查严处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打赢环境保护攻坚战。三是防范与化解卡脖子风险,要全面梳理技术资源、矿产资源与产业链、供应链结构,明确我国企业与经济持续发展关键节点,把握其中可能存在的卡脖子风险的环节。四是防范与化解中美贸易摩擦长期化对我们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企业进行投资与市场布局调整,加快转型升级进程。五是防范美国利用香港、台湾与南海,故意挑起事端,扰乱我国经济发展进程。

外交部条法司史晓斌处长介绍了外交部条法司牵头做的“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工作:第一,为共建一带一路搭建扎实的法律框架。对外推动签署一带一路条约及合作文件,并细化完善国内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第二,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具体的法律支持和服务。梳理重大项目潜在的法律风险。加强法律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置。加强一带一路参与国的法律环境和法律制度研究。加强国际法治领域的前瞻性研究。加强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第三,积极搭建多边法治交流合作平台。在多边层面,2018年7月,外交部与中国国际法学会共同举办一带一路法治合作国际论坛。来自40多个国家和10多个国际组织近400名国际法专家参会。第四,为共建一带一路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第五,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应对。随着共建一带一路深入发展,我国面临的内外挑战也在上升,全球经济复苏乏力,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针对我国企业各类壁垒及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一些沿线国家法律环境复杂,国别地域,行业差异大,法律环境水平参差不齐,这些都加剧了我国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困难和风险。需要政企携手,共同防范和降低。从企业层面看,一方面要提升内功,加强预防和应对风险,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机构对境外合规风险防范工作的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廖凡研究员就《美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应对思路》主题发言,他表示,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创设,后经1988年《埃克森-弗洛里奥修正案》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的修正完善而日益成熟,并逐渐为其他国家所认可和仿效。目前,包括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在内的主要经济体均已建立各自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美国2007年7月签署生效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INSA)将“国家安全”从传统的国防、军事领域拓展至交易会否对重要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产生潜在影响、是否受外国投资控制、会否对能源及其他重要资源需求计划产生影响等10类,并附加“总统或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认为应当纳入考虑范围的其他因素”这一兜底条款,表明审查标准由传统安全领域向非传统安全领域外溢。2018年8月签署生效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FIRRMA)进一步强化了CFIUS的审查权限,提高了相关投资通过审查的难度。FIRRMA包括三方面核心内容:一是拓宽审查对象范围,新增了4类需要接受审查的交易,包括特定不动产交易,对涉及个人敏感数据、关键基础设施或者关键技术的美国企业所进行的非控制性投资,外国投资者治理权利的变化(即使没有新投资),以及试图规避CFIUS审查的投资;二是强化CFIUS的审查权限,包括增强重启调查权、提高风险减缓标准、新增中止交易权、限缩司法救济渠道等;三是延长审查期限,最长可至120天。正如美国一位业界人士指出的,所谓“现代化”不过是“解决关于中国投资的担忧的委婉说法”,新增的4类受审查交易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让CFIUS能够审查更多类型的中国投资。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王书宝总法律顾问就《境外工程领域投资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管控》主题发言,他指出:投资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战略模糊,致使企业进退失据;二是偏离主业,致使企业丧失控制力;三是业绩冲动,致使企业被动应对;四是履职疏失,致使企业和个人面临问责。针对上述突出问题,他提出了风险管控措施的三点建议:一是国家层面统筹,立法执法监管贯通协同,明晰责任使命、权责边界;二是打造专业队伍,团队整体素质、涉外人员能力需要持续推动不断提升;三是强化执行落实,风险管控机制、制度支撑体系需要健全完善确保实施。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廖诗评教授、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刘艳博士、联合能源集团张伟华副总兼总法律顾问等嘉宾分别作了《域外管辖视野下的跨境合规问题》《海外投资政治风险管理路径的选择》《海外投资并购趋势及相关问题》等主题发言。商务部反垄断局原局长尚明、中国招商集团原总法律顾问王春阁、发改委国际合作中心王卓研究员、贸仲监督处处长姚俊逸、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任清、工信部国际合作中心郭成龙研究员分别从其各自的角度围绕投资贸易与企业法治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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