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率先出台自贸区地方性法规,有何亮点?

发布日期:2020-09-28 15:30:03来源:中国一带一路网作者:
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去年获批准成立自贸试验区的6个省区中,广西第一个出台了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为规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和制度创新提供法律保证。

最大限度放权 提高行政效能

作为广西自贸试验区的“基本法”,条例从管理体制、投资促进、贸易便利、金融创新与服务、面向东盟开放合作和“一带一路”建设、政务服务和综合监管、法治环境等方面,对推进和保障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全面的规范。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鼓励和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充分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通过地方性法规形式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提供法律保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忠东介绍说。

条例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探索创新作出授权,确保自贸试验区改革于法有据。

值得一提的是, 条例中规定探索发展离岸贸易和转口贸易、探索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探索制定中国—东盟数字贸易标准等,为未来的制度创新、改革探索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权力下放是重点也是难点。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谭志武介绍,“权力下放首先要解决哪些该放,哪些保留的问题。条例关于权力下放设置的规定,是先由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保留的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必须全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自贸试验区。”

这就对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最大限度放权,实现“片区事片区办”。为减少审批层级、提高行政效率,条例还同时明确,涉及片区经济管理的事项,片区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报告、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自贸试验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如何克服一些部门、干部在自贸试验区建设中出现的害怕违反法律和纪律的畏难情绪?

对此, 条例特别规定了容错机制:自贸试验区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的机制。在自贸试验区推进改革、探索创新、推动发展、破解难题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2019年8月,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第一批注册企业获颁营业执照。(来源:南宁日报)

促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国务院批复的总体方案要求自贸试验区要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自贸试验区要引领广西的营商环境建设,率先形成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不断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和引领高质量发展,是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借鉴在市场运行、管理模式等方面的国际通行规则和国际惯例,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行政体制、管理机制、投资、贸易、金融等各领域的改革创新,为自贸试验区各项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为市场主体营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陆泉良说。

条例分专章分别对投资促进、贸易便利作出规定,并通过制度安排确保先进生产力在自贸试验区优先落地、集聚。

规定要保障不同市场主体平等准入,支持生产要素向自贸试验区先进生产力集聚,推动要素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确保优质要素在自贸试验区优先落地。

条例进一步强化开放型经济制度创新, 全面落实全方位、深层次、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推动外资机构“来得多”。同时,着力构建风险压力测试和风险防控体系。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制定、实施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防范化解贸易、投资、金融、数据流动、人员流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等领域重大风险。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境内外追偿保障机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自贸试验区作为制度创新试验田,承担更大的风险压力测试。

条例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自贸试验区培育发展多元化专业化国际化法律服务机构,鼓励外国、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依法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代表机构,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机制。


▲广西北部湾港是中国距离东盟最近的港口群,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扮演对接东盟的重要角色。(来源:新华网)

推动面向东盟开放合作

据中国海关数据,2020年1-8月,中国-东盟双边贸易额达4165.5亿美元,超过中国-欧盟双边贸易额近160亿美元,东盟稳居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

广西作为中国—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 推动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是广西自贸试验区的特色,条例专设一章对此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澜沧江—湄公河合作等区域、次区域框架下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健全多双边经贸合作机制和创新经贸规则,引领面向东盟的开放合作,服务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条例明确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规定支持东盟国家等外资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加快发展。推动设立中国—东盟经贸中心,加强与东盟国家的金融多双边合作交流,加强与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联动,拓展区域联动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顾忠东分析说,“广西自贸试验区建设要着力解决外资规模小、外向型经济水平不高这一突出短板,立足广西特色优势,统筹开放资源,不断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

在“一带一路”倡议方面, 条例规定自贸试验区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建立跨区域协作机制,规定自贸试验区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开展规则对接,特别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全面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深度参与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合作。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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