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特殊支持政策50条:鼓励跨境金融业务,加强跨境资金灵活使用

发布日期:2019-09-02 11:40:53来源:作者:
8月30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若干意见”中对对标国际标准,开展跨境金融业务;加强跨境资金灵活使用;推进建设资金管理中心三项内容进行了明确阐释。

近期,上海市出台《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50条(下称“若干意见”),从财税金融政策到住房保障政策无所不包。8月30日,上海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若干意见”中对对标国际标准,开展跨境金融业务;加强跨境资金灵活使用;推进建设资金管理中心三项内容进行了明确阐释:

(十九)对标国际标准,开展跨境金融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参照国际通行规则,为新片区内企业和非居民提供跨境发债、跨境投资并购和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等跨境金融服务。支持新片区内企业开展真实、合法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金融机构可按照国际惯例为新片区内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提供高效便利的跨境金融服务。

解读:在上海自贸区已经开展的跨境金融业务,有望对接国际标准。

如果按照“国际惯例”,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是不用事前逐笔审核交易背景单据的,可以仅凭客户的收付款指令办理结算,便利客户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和监管部门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据了解,目前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管理上,需要逐笔审核交易背景单据。新片区要发展新型国际贸易,如果参考香港、新加坡,就需要靠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带动,即物流不一定入境,但资金结算在境内,增加当地经济总量和税收,这就需要改变目前的监管模式。

(二十)加强跨境资金灵活使用。新片区内企业从境外募集的资金、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可自主用于新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对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诚信优质企业,经新片区管理机构认定,可试点开展外汇收支便利化。

解读:同此前上海自贸区内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一样,新片区内企业也可以将从境外募集的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将从境外募集的资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务取得的收入,自主用于新片区及境外的经营投资活动。从表述看,现在强调便利化、自由化。

(二十一)推进建设资金管理中心。适当降低开展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准入门槛,进一步便利新片区内企业开展跨境资金双向归集,实现资金集中管理。

解读:这意味着上海自贸区新片区内的企业有望以更低的准入门槛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

事实上,为继续鼓励总部企业做大做实,今年7月,外汇局上海分局已经降低上海自贸区区内企业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的国际收支规模门槛,目前为“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5000万美元”。而在区外,按照《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这一业务的门槛是“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1亿美元”。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是上海自贸区的传统金融业务之一:2014年3月,央行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整合前期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营运管理、外币资金池和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外汇管理试点账户的功能,形成“三合一”账户体系。随后这一业务从上海自贸区推广到全国,2014年下半年,外汇局在全国推广这一“升级版”的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营运管理,允许跨国公司依托资金池账户,开展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集中结售汇、集中使用外债额度、集中使用对外放款额度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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