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手续办理有关土地租赁合法有效性案例

发布日期:2014-07-23 16:34:27来源:驻越南经商参处作者:

近日,我处接到我中方某服装企业电话申诉称,该企业已与越南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并已预付一定额度的定金。现越投资手续办理部门以该租赁关系无效为由拒绝受理,出租方也不肯退回我企业缴纳的定金。鉴于此,我处提醒我赴越投资中资企业在与越方签订土地或厂房租赁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如选择工业区作为投资地点,可直接与工业区业主直接签订租赁合同,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如选择工业区外作为投资地点,须到当地投资管理部门咨询该区域的规划情况,要求出租方出示土地所有权证,如为转租则出租方须出示与土地所有者的租赁合同,该合同中必须包含有“可转租”条款。以上我企业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原因在于出租方无权转租。

三、对于我企业希望通过疏通关系,在土地租赁合同无效情况下继续办理投资许可的侥幸心理,可能引发的后果一是行政处罚,勒令迁址;二是牵涉出租方与第三方可能潜在的债务关系。

                                                                         撰稿人:吴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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