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德国联邦财政部发布DAC7实施法案草案

发布日期:2022-09-02 13:44:50来源:安永作者:
《2022年度税法草案》提议取消对非居民仅因其知识产权在德国公共记录或注册处做了登记,而导致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资本利得在德国纳税的相关条款。该提案是针对颇受争议的德国知识产权域外征税规定的一项关键举措。


• 《2022年度税法草案》提议取消对非居民仅因其知识产权在德国公共记录或注册处做了登记,而导致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资本利得在德国纳税的相关条款。该提案是针对颇受争议的德国知识产权域外征税规定的一项关键举措。

• 草案提议自2023年起最大程度取消知识产权域外征税,并对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追溯性免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 目前尚不清楚该草案是否以及何时会正式生效,但正在处理域外知识产权纳税问题并评估下一步措施的纳税人应考虑到该提案。

摘要

2022年7月28日,德国财政部(MoF)发布了《2022年度税法》草案初稿,就不同税收领域提出修订意见,其中包括提议修订德国房地产的估值规则、提高住宅建筑的折旧率及若干有利于个人的其他修订意见(如提高养老金扣除和提高资本利得一次性扣除)等。

重要的是,德国财政部提议取消对非居民仅因其知识产权在德国公共记录或注册处做了登记,而导致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资本利得在德国纳税的相关条款。该提案具有以下特征:

• 对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有追溯效力;

• 除上述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外,在几乎所有其他情况下,将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知识产权域外征税,但对于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的居民纳税人(德国相关知识产权的许可方/销售方),应继续适用知识产权域外征税规则。

详细讨论

知识产权域外征税

草案提议修改《所得税法》第49条第1项第2f款和第6款,以解决对知识产权交易的所谓“域外”征税问题。“域外”知识产权交易包括德国非居民之间进行的知识产权许可或销售,或由德国非居民进行的销售:

• 根据《所得税法》第49条第1项第2f款和第6款规定,在非居民人士许可或销售在德国公共注册处登记的知识产权(德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情况下,德国有权根据国内法律进行征税。

• 根据该项法律的字面规定,德国征税权可涵盖单纯在德国非居民方之间进行的,德国相关知识产权许可或销售交易,或由德国非居民进行的销售。此外,该项法律不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区分。

对于非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通常持股25%或以上视为关联方),目前的草案提议就所有未决交易取消知识产权域外征税,即有追溯效力。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提案提议将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知识产权域外征税规则。

唯一的一个例外情况是,对于欧盟不合作税收管辖区的居民纳税人,草案对《反避税和不公平税收竞争法案》提出额外修订,旨在有效保持知识产权域外征税规定对此等纳税人的效力(详见安永全球税收简报,德国财政部发布关于反避税和不公平税收竞争法案的工作草案,2021年2月17日)。

在提案的解释性说明中,德国财政部参考了最近向联邦议会财政委员会发布的一份报告,该报告对与德国非居民在公共记录或注册处登记的知识产权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资本利得在德国纳税进行了评估(详见安永全球税收简报,德国财政部向联邦议会发布对知识产权域外征税的报告,2022年6月17日),并重申提出取消知识产权域外征税规则这一修订意见的主要原因是该规则预期产生的知识产权域外征税收入未来不会持续产生,而且会带来巨大的行政负担。

目前尚不清楚该草案是否以及何时会正式生效,以及在立法过程中会进行何等程度的进一步修订。但预计年度税法的相关立法程序将正常进行,意味着政府与立法机关内部的讨论以及法案最终版的确定和颁布应在2022年下半年内进行。

综上所述,取消知识产权域外征税的提案是一项积极举措。但由于对关联方之间的交易的征税只是自2023年起才予以取消,2022年末之前受税收协定保护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资本利得仍需按“简化程序”提交申请才能得到免税(背景详见安永全球税务简报,德国财政部将“明确”受税收协定保护的特许权使用费的追溯免税申请期限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2022年6月29日)。

其他修订意见

法律草案涵盖若干针对个人的有利修订,并包含推动信息交换以及德国税收流程数字化的规则。

此外,草案还对不动产估值相关规定作了修订,以使现行适用法律与新发布的不动产估值规定相一致。这些修订后的规定可能也会在德国房地产转让税的定税流程中产生影响。

此外,该草案还对《防御避税港法案》进行了特定澄清,例如该草案明确规定公开交易的特定债券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如欲获得本税务通讯的额外信息,请联系下列人员:

Ernst & Young GmbH Wirtschaftsprüfungsgesellschaft 德国杜塞尔多夫

Xu Chen 陈旭

xu.chen@de.ey.com

Ernst & Young Belastingadviseurs LLP 荷兰阿姆斯特丹

Yee Man Tang 邓依雯

yee.man.tang@nl.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欧洲税务中心 上海

Moya Wu 吴青伦

moya.wu@cn.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欧洲税务中心 北京

Stephanie Wong 王静文

stephanie-cm.wong@cn.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

Andrew Choy 蔡伟年

andrew.choy@cn.ey.com

Julie Hao 郝进军

julie.hao@cn.ey.com

Jessia Sun 孙俊霞

jessia.sun@cn.ey.com

Xueyuan Zhang 张学渊

xueyuan.zhang@cn.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

Jesse Lv 吕晨

jesse.lv@cn.ey.com

Judy Hou 侯洁琼

judy.hou@cn.ey.com

Soon Yen Chong 张顺源

soonyen.chong@cn.ey.com

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

Ho-Sing Mak 麦浩声

ho-sing.mak@cn.ey.com

安永税务及咨询有限公司 香港

Jo An Yee 余玉茵

jo-an.yee@hk.ey.com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

如欲转载本文,务必原文转载,不得修改,且标注转载来源为:安永中国海外投资业务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如需修改内容,需要获得安永的书面确认。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10-67800234)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分享到

公告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