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洞察】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中安税收协定》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
内容提要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安税收协定》”)。《中安税收协定》于2018年8月9日签署,目前尚未生效。
《中安税收协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有意于在安哥拉、中国投资或扩大投资的相关投资者以及走出去企业应仔细了解并考量可能发生的变化。按照惯例,国家税务总局将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生效时发布公告。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期待。
注:
1. 工程型常设机构包括建筑工地,建筑或安装工程,但仅以该工地或工程连续达到规定期限为限。
2. 为探测或勘探自然资源在缔约国一方所使用的装置或设施,仅以该装置或设施使用期不少于规定期限的为限。
3. 受益所有人是公司,并在包括支付股息日在内的365天期间(在计算365天期间时,不应考虑由持股公司或支付股息公司企业重组,如合并重组或分立重组等直接导致的持股情况变化)均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10%资本的情况下,预提所得税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预提所得税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8%。
4. 如果利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预提所得税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8%。但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由缔约国另一方主要拥有的任何机构的利息,或者由缔约国另一方政府、其行政区或地方当局、缔约国另一方中央银行、或由缔约国另一方主要拥有的任何机构担保或保险的贷款的利息,应在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一方免于征税。
5. 第十四条(技术服务费)将技术服务费(即任何管理、技术或咨询性质的服务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任何款项,若干特别规定的款项除外)的征税权归属于收入来源国。相较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安税收协定》对技术服务费的税收安排并不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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