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颁布四大经济特区监管框架
沙特argaam网站近日报道,沙特日前发布吉赞经济特区、云计算经济特区、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经济特区和拉斯海尔经济特区的监管框架。
根据规定,在经济特区内获得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公司,可豁免《公司法》《商业登记法》及《商号法》的相关条款。
四大特区监管框架要点如下:
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经济特区:监管框架共35条,将于官方公报发布90天后生效。其第一条(定义条款)规定,相关主管机构为埃玛尔经济城公司。
拉斯海尔经济特区:监管框架共34条,将于官方公报发布90天后生效。其第一条(定义条款)规定,相关主管机构为皇家委员会朱拜勒和延布。
云计算经济特区:监管框架共31条,将于官方公报发布90天后生效。其第一条(定义条款)规定,相关主管机构为通信、空间与技术委员会,并与利雅得市皇家委员会协调。
吉赞经济特区:监管框架共34条,将于官方公报发布90天后生效。其第一条(定义条款)规定,相关主管机构为皇家委员会朱拜勒和延布。
四个监管框架均要求: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公司,无论由单一或多个所有者持股,其组织形式必须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城和特区管理局将与商业部协调发布相关管理细则。
根据这些规定成立的公司被视为沙特所有,其总部必须位于特区内。在劳动法规监管方面,经济城和特区管理局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发展部协调,监督劳动法的执行情况,并根据法规和框架采取必要措施履行职责。
税务方面:持牌实体需根据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但天课征收法的规定对其不适用。
增值税方面:在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拉斯海尔和吉赞这三个经济特区内,从沙特其他地区向特区内持牌实体供应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0。此税率同样适用于同一特区内或不同经济特区的持牌实体之间进行的货物供应,但须满足以下两项条件:
a. 货物必须根据统一海关法处于海关暂缓状态;
b. 货物必须与实体在特区内获许可的活动相关。主管机构将与天课、税务和海关总局协调制定必要标准。
从沙特境外进口至特区内的货物,若满足上述相同两项条件,则被视为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内。
关税方面:上述三个经济特区的监管框架规定,若进口至特区内持牌实体的货物与其获许可的活动相关,并根据《统一海关法》置于关税暂缓制度下,则可暂免征收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