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电子发票相关制裁措施生效

发布日期:2025-07-04 12:54:10来源:驻突尼斯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作者:
根据2025年《财政法》第71条,自7月1日起,与强制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相关的处罚措施正式生效。

突尼斯媒体报道,根据2025年《财政法》第71条,自7月1日起,与强制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相关的处罚措施正式生效。该措施旨在通过提高商业交易的可追溯性,加强纳税义务的履行,并打击逃税行为。

财政部税务研究与立法总局在近期发布的第10号解释性说明中指出,新的税务刑事条款现已生效。这些条款涉及两类违法行为:为必须以电子方式处理的交易开具纸质发票;以及在没有电子发票或同等文件的纸质副本的情况下运输货物。

根据第 71 条,违反电子发票义务的每张纸质发票将被处以100至500第纳尔的罚款,但所有发票的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0第纳尔。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法律声明的电子发票,处以250至10,000第纳尔的罚款。

该文本还强制要求电子发票系统与纸质模型兼容,授权某些文件(如交货单、货物发放单或海关文件)作为电子发票纸质副本的等同文件。该通知强调,这些违法行为将受到《税收权利和程序法典》第70至80条规定的观察、起诉和规范程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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