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发布《关于防止通过原产地造假向美国市场出口商品的部际间联合公告》
关于防止通过原产地造假向美国市场出口商品的部际间联合公告
第一条
此公告旨在防止原产地造假行为,更好地促进输美产品原产地证明相关法律的执行。
第二条
此公告覆盖范围包括以商品输美为主要目的且商品原产地为柬埔寨的生产者或出口贸易经营者。
第三条
以商品输美为主要目的且商品原产地为柬埔寨的生产者或出口贸易经营者,需依规向商业部申请办理原产地证明,办理请参照2025年4月30日签发的《关于申请办理部分输美商品原产地证明的程序》的第047号公告(以下简称《程序》)。
输美商品在海关办理出口手续时,生产者及出口商需出示商业部签发的原产地证明。
第四条
财经部海关总署及商业部商业服务总局应加强合作、互相提供生产者及出口商的相关信息及相关材料,以便确认生产者或出口商所申请原产地证明手续的合规性。
信息交换限于财经部及商业部之间,并在联合公告中加以规定。
第五条
当进口国相关职能部门对该国自柬进口商品的原产地证明产生质疑,商业部商业服务总局及财经部海关总署应与《程序》中规定的相关部门联合展开调查。
第六条
如生产者或出口商进行原产地造假或通过转换运输方式逃避检查的违法行为,应参照《原产地法》及《海关法》相关法规予以制裁。
第七条
此公告自2025年5月12日开始执行。
第八条
财经部及商业部各总署署长、总局局长负责此联合公告的执行。
2025年4月30日
柬埔寨财经部
商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