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保障 试验田铸造数字贸易更优引擎
作为数字经济和对外贸易大国,中国发展数字贸易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与广阔的市场空间。在这一背景下,加快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落实的重点任务之一,就是要适应数字技术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的大趋势,创新发展数字贸易,助推自贸试验区效率提升,为贸易自由便利化、产业转型升级、国内外大市场融合赋能。
在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中,复制推广的多条试点措施为数字贸易提供了更优发展环境,其中“健全完善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措施推广至全部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强制披露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措施推广至全国。
“健全完善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措施支持试点地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禁止对线上商业活动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诈骗和商业欺诈行为。该措施在试点地区对处理潜在损害问题进行探索,针对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中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如经营者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售后退换货难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进行研判分析并提出应对举措,进而逐步完善相关规则,不断完善网络空间治理规则,为网络消费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更优环境。
为探索化解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中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北京自贸试验区还发布了法院判决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相关线上购物维权规则:平台采购模式的社区团购,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应当通过合理途径公示销售者主体信息。若未能依法公示导致消费者维权无门时,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若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仅为交易服务平台提供者,并提供实际销售者身份,则应承担销售者责任。
与此同时,深圳前海法院也发布典型案例,依法打击诱导式消费、预付款“跑路”等线上消费领域的新型消费侵权行为。比如,消费者通过某互联网平台下载APP并充值,该APP在提供服务期间下架,平台运营方未能举证证明平台运营期间为该消费者提供了服务,则应全部退还消费者充值款项。
随着软件产品跨境交易规模持续扩大,推动完善相关规制,对支持中国企业平等参与国际合作、促进国内软件产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强制披露大众市场软件源代码”措施规定,对于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大众市场软件(不包括用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软件)及含有该软件产品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转让或获取企业、个人所拥有的相关软件源代码作为条件要求。该措施彰显中国不会设置市场准入壁垒、重视保护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开放态度,并将推广至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