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夯实产权保护 拓宽维权途径

发布日期:2024-06-28 10:44:04来源:中国贸易报作者:张伟伦 钱颜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并依法加强产权保护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重要目标与任务之一。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并依法加强产权保护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重要目标与任务之一。新《公司法》引入双重股东代位诉讼,就是落实这一立法任务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按照法条,新《公司法》第189条前3款完全承继现行《公司法》第151条前3款,在既有的股东代位诉讼基础上增设第4款,即引入双重股东代位诉讼,明确双重股东代位诉讼的适格主体与前置程序。这一创新性举措标志着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护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

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双重股东代位诉讼机制的设立,不仅为股东提供了更为有力的维权工具,还深刻影响着公司的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环境,预示着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进程的进一步深化。

双重股东代位诉讼有时也被称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或者双重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时,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公司法赋予了符合持股要求的母公司股东代表全资子公司利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通俗地说,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公司因管理层或控制股东不当行为受损而未能或拒绝采取法律行动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直接或通过公司代位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这一制度在商事法律发达的国家存在已久,如美国自19世纪末在普通派生诉讼的基础上以判例的形式逐步确立了双重派生诉讼制度;2005年《日本公司法》第851条的规定被解读为“原告股东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即便由于股份交换或转让成为全资母公司股东,也可以继续保有原告资格,向子公司的董事追究责任”。我国本土的司法实践中类似双重股东代位诉讼也存在大量现实需求,但由于现行法的制度供给缺失,导致起诉股东欲告无门,法院欲裁不能,双重股东代位诉讼的引进确有现实必要性。

新《公司法》中的这一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关键点。首先是对诉讼主体的扩展,首次明确允许连续一定期限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不仅可以直接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提起诉讼,还可以在公司怠于行使权利时,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代位公司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或董事会拒绝或怠于响应,股东可自行提起诉讼。其次是对诉讼门槛的设定,为了防止滥用诉讼权利,新《公司法》设定了合理的持股比例和时间限制,确保提起诉讼的股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避免小股东的个别利益干扰公司正常运营。再次是在诉讼程序方面的完善,主要体现在明确了诉讼前置程序,如需先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给予公司内部解决的机会,以及在诉讼过程中,股东需要提供保证金以覆盖可能产生的费用和赔偿。最后还须注意到的是法律后果与激励机制,即成功诉讼后,所得赔偿归公司所有,同时,法律也为胜诉股东设置了合理的费用补偿和奖励机制,激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监督管理层行为。

业内人士称,该制度的引入,增强了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约束,促使管理层在决策时更加谨慎,减少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从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同时也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为其开辟了一条新的维权通道。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与效率,即通过明确的诉讼规则和程序,既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滥诉现象,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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