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越南边境法草案-许多措施与国际公约不符

发布日期:2020-11-11 15:28:12来源:中越之窗作者:
具体来说,新的《越南边境法》草案第3条第5款规定了边防部队的任务“确保在边境地区和边境口岸执行检查,管理和监督”。

(文章来源:东盟国际物流 )

最近在越南国会各部委争论不休一个热门议题,当属越南正在起草修订新的《越南边境法》。据越南越南海关总署表示,该草案法案不仅与越南现行的《海关法》有很多重叠之处,而且还指出了《越南边境法》草案中许多与国际承诺和国内法规关于管理出入境出入境运载工具和车辆不一致的地方。

具体来说,新的《越南边境法》草案第3条第5款规定了边防部队的任务“确保在边境地区和边境口岸执行检查,管理和监督”。

在第10条第2款d点中,该草案提供了协调边防部队任务执行的原则:“边境地区和边境口岸的执法部门在同一地区发现违法行为; 任何部门机构首先发现该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有权予以处理“。

越南海关总署解释:该法规草案内容非常广泛且职责划分不清楚。比如在在边境关口地区,有许多执法部门,例如海关,动植物检疫,医疗检疫,边防部队……。一般理解为边防部队是一支监督部队,确保边境地区和边境口岸其他部队所有地区的执法,而这一职能仅由国民议会管理。由各级人民委员会和越南祖国阵线执行;不是边防部队的职能。

据报道,11月6日,越南海关总署继续分别向越南国民议会主席阮氏金银(Nguyen Thi Kim Ngan);国民议会副主席Do Ba Ty;国防和安全委员会主席Vo Trong Viet;越南国防与安全委员会;正式发函第7139 / TCHQ-DTCBL公文”力谏”关于《越南边境保护法》草案的司法修改建议。在上述公函中,越南海关总署指出越南边境法草案与越南已签署的国际承诺以及现行国内法规定存在许多不一致之处。

根据越南海关总署的说法,关于与越南签署并加入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相抵触的内容草案:《国际简化与协调公约》标准6.1第6章海关程序1999(越南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规定:“所有进出口货物,包括车辆,进出海关领土,不论其是否要缴纳关税和其他税款,应接受海关检查”。

柬埔寨,中国,老挝,缅甸,泰国和越南政府之间的《关于便利跨境运输货物和人员的协定》的附录8规定:“当车辆暂时进口入境东道国,他们必须向东道国海关部门提交临时进口车辆的文件,以执行车辆检查和监督程序,而未具体规定边防部队的具体权限“。

实际上,在世界上所有国家/地区,海关部门都是对车辆,行李,出入境,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的权威机构。

另一方面,新的《越南边境法》草案的规定也与越南党,国家和政府在贸易便利化和改革,政治制度的组织结构上的政策不一致。

特别是,2017年10月25日越南政治局第18-NQ / TW号决议,关于继续创新和安排精简的政治体系的组织结构,有效运作,强调解决方案“审查,补充和完成政治系统中组织之间的职能,任务,权力,工作关系,克服团队的重叠情况组织,一个人或者一个部门可以承担许多事务,但一件事仅由一个组织部门主持,一个人负责和主要责任”。

此外,根据《海关法》第1条,第2条,第7条,第12条,第35条,第88条,在海关业务管辖区内,由海关部门负责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和监督货物,并组织实施适用于进出口货物的税法;承担执行预防和打击走私和非法越境货物运输任务的主要责任。

在海关业务范围内,越南海关法赋予海关的主要责任,牵头处理走私,非法越境运输等行为,其他机构予以配合。在海关管理域内发现跨境走私和非法运输货物必须立即通知海关部门以进行检查和处理。

“越南海关法的规定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一致”-越南海关总署再次强调。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越南边境法》草案的规定却没有促进跨境进出口活动的举措,反而增加了行政程序,延长了通关时间,并给进出口企业带来麻烦。如果不及时放行进出口货物,则产生额外费用(因为企业已经完成进出口清关申报手续,并收取了费用和进出口税金,而边防部门又再对进出口车辆和货物进行重新检查程序,费时费力)。在现实操作中已经多次发生越南海关部门已经同意放行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但是因为但边防人员尚未完成检查,而无法正常放行的案例。

这与国际惯例,中共中央政治局和政府在行政机构改革以及对进出口企业的支持政策不一致(政府于2017年2月6日发布的第19-2017/ NQ号决议规定关于实施解决方案和任务以增强国家竞争力和改善营商环境)。

实际上,越南国防部在发布第09/2016/ TT-BQP号通函详述并指导第112号法令的执行条款时,必须废除进出口货物检验的规定。2014年/ 2014年11月21日的ND-CP规范陆地边界边境的管理,政府于2017年2月6日发布了第19-2017号决议/ NQ-CP,指示国防部进行研究提出了《边境警卫条例》第9条关于检查和控制车辆权限的修正案。

为了确保遵守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海关法;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透明性(并非毫无意义);确保管理职能分配,并且在组织和运营中没有重叠;越南海关总署根据越南党,国家和政府制定的行政机构和程序的改革方向,提出以下修改:

在《越南边境法》草案中的第14条第5款中,“出入境口岸的出入境管制由国防部管理”改为“依据法律规定,出入境人员的出入境管制由国防部进行管理和控制”。

越南海关总署分析:《 2019年越南公民出入境法》第2条第6条规定:“出入境管制是对人员和出入境证件的检查,监督和核查。根据本法的规定”。同时,《 2014年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和居留法》第3条第6款规定:“边防部队是专门负责人员出入境管制的单位。外国人的入境,出境和过境均由边境口岸的边防部队进行管理”。

因此,可以看出,边防部队的管理权限仅限和适用于对出入境“人员”。

越南海关总署继续补充表示,关于新的《越南边境法》草案中的第十五条第二款,“在边境地区和边境口岸有违法迹象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检查,控制和处置”。建议将其更改为“根据法律规定,在边境地区有安全违规迹象时进行检查,控制和处理车辆”。删除``口岸''一词,以避免与边境口岸海关的职能和权限重叠(因为根据2014年越南海关法,边境口岸区域属于海关部门管理区域),这样也将同时明确和确保边防部队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看到这里,各位读者是否已经看懂了其中争论的焦点了?小圈圈认为,这是疫情背景下越南十三大党大会之后各派(国防部和财政部)“争权夺势”的一个插曲,越南确实存在很多政策在不同部委解读和落实执行方面存在“纠缠不清”的现象,归根结底还是“利益问题”。新的《越南边境法》真如越南海关总署所述的那样,旨在有助于促进边境口岸进出口贸易和简化行政手续,加快通关时效和降低额外费用,真正为进出口企业创造通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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