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重视非洲国家税收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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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主要有三方面的税收策略:第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竭力避免双重征税;第三,设法合理避税
●非洲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避免双重征税
●合法应对税收征管
任何投资者都绕不开税收问题。国外很多企业都聘有税收专家顾问,就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的纯利润,提供参考。在国际投资法领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税收策略:第一,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竭力避免双重征税;第三,设法合理避税。
非洲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吸引外国投资,非洲国家采用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一是根据投资领域对其鼓励投资行业的企业给与税收优惠;二是按照投资的时间,给与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三是按照投资的规模给与税收优惠;四是依据投资地区(像中国的经济特区一样)给与税收优惠。
中非共和国按照企业的规模与经营范围把投资企业分为3类,分别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1)投资规模小于10亿西非法郎的企业被称为A类企业,这些企业自工业部认定的经营起始日起三年内免交企业税、社会发展基金,自第四年起征并逐年加征:即第四年征收50%的税收、第五年招收75%的税收,第六年开始征税100%的税了。(2)投资规模大于或等于10亿西非法郎的企业被称为B类企业,自工业部认定的经营起始日起五年内免交企业税、社会发展基金,自第六年起征并逐年加征:即第六年征收50%,第七年招收75%,第八年招收100%。(3)以出口非传统外销品为主要业务的新企业被称为C类企业。这些企业长期免税。所以,到这种税收政策的国家投资,一定制定好短期、中期、长期不同限期的投资策略。
科摩罗无论其经营性质如何,只要投资额在超过(含)3万美元(一千万科法郎)并创造五名以上就业机会者(含五名就业人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1)免除前五年利润税或者所得税;(2)免除注册税和印花税;(3)免除为投资项目所购土地和建筑物的财产转让税。
马拉维设立专门的出口加工区,对于在该区投资的企业免收公司税;免征红利税;免征投资设备和原材料关税;免征购买马拉维本国生产的原材料和包装材料的国内消费税;免收增值税。
1998年,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政府通过立法,授权两个岛屿建立自由贸易区,允许外国公司进口材料的商品出口到其他市场制造免税。并且,国家还通过立法建立了三个免税区,实行优惠政策:(1)在自由免税区里投资贸易,十年内免除所有的税收;(2)免除非本国国民税收的股息,利息或服务报酬;(3)免除所有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关税和进出口税;(4)由企业自由支配自己的活动范围内的外汇;(5)简化通关手续。
当然不能只看税收政策如何好,还要考察其他方面。例如毛里求斯被称作避税天堂,离岸公司的税率为0,其他企业的税率只有22.5%--15%,平均关税水平低至6%。但我们到毛里求斯调研时,有家中资企业反映,他们原计划通过在毛里求斯设立公司,试图使其产品辐射非洲大陆的计划失败。因为毛里求斯是印度洋上一个岛国,离非洲大陆2200多公里,离其最近的马达加斯加岛也有800多公里,在毛里求斯生产的产品如果运到非洲大陆销售,其运费远远超过税收优惠所得,实在得不偿失。
避免双重征税
与国内投资相比,国际投资面临的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所谓国际双重征税,一般指两个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的同时征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最有效、最方便的方法,是通过国家间的国际税收条约予以解决。尽管居住国单方面消除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是最基本的方式,对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单靠国内单边立法仍不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而国际条约就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
中国通过与一些非洲国家的协作,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条约,明确划分税收管辖权、适用的税种、所得的范围、抵免的方法等,以解决立法差异,并谋求统一行动,这样就扩展或延伸了国家单边立法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面的作用。
1994年,我国与第一个非洲国家毛里求斯签订避免双重税收的协定,到2019年底,中国一共和18个非洲国家签订了类似条约。分别是毛里求斯、埃及、苏丹、突尼斯、阿尔及利亚、摩洛哥、塞舌尔、尼日利亚、埃塞俄比亚、南非、博茨瓦纳、赞比亚、津巴布韦、肯尼亚、乌干达、刚果(布)、加蓬和安哥拉。后面五个国家的税收协定迄今尚未生效。所以,中资企业到前面13个非洲国家投资,在避免双重征税方面有约可依,到后面五个非洲国家投资也有条约可参照。就我目前调研的情况来看,中资企业在非洲国家在双重征税问题还不太突出,但非洲国家的所得税还是很重。例如乌干达的个人所得税达30%,而且起征点低(约人民币600元),实现全额累进税率。所以,我们要未雨绸缪,一方面国家层面加快与更多非洲国家谈判,签订更多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另一方面中企层面加强对策研究。
合法应对税收征管
税收规定最多,落到实处就是税收征管了。如何在征管方面合理避税也就很重要。非洲税收征管问题很多,我们只针对两个个在国内不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是“预扣税”问题。很多非洲国家为了保证征税到位,往往采取预先征税办法。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预扣税”,由于国内较少采取这一做法,以致有人把它当成非洲的一个税种。实际上是一种税收征管方法。预扣税,是根据纳税人在上年度所得,暂计本年度税款,预先缴付给税务主管部门,到时根据企业实际收入多退少补税款。这本身对企业不利,因为企业至少要多支付利息。而且,到实际决算缴纳时,少补容易多退难。例如据我们在乌干达的调查,情况不容乐观。乌干达《所得税法》第111及113条规定,如果多收了则超额部分由税务局按照以下方式处理:(a)用于减免纳税人应缴纳的其他税款;(b)用于缴纳纳税人在退税年度内支付其他无争议税款或临时纳税的任何未偿债务;(c)退还纳税人。
这看似合理,但操作层面的问题很多。乌干达税务局往往对企业征收的预扣额过高,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在对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冲抵的预扣所得税余额,税务局也不一定按时全额退还,这就造成了企业资金的非正常流失。因此企业对应纳税额的评估应在既定范围内争取最小化,例如全面考虑到可以减、免税额的范围,此外对税务局不能及时退还的情况,可以通过律师或者政治层面由公司高层进行交涉,督促其加快其办事效率或者通过交换相关条件使其兑现承诺。
二是税前扣除问题。计税前进行成本扣除,是国际通行做法。但如何确定税前扣除项目则各国方法不一。例如我们一般对职工的工作餐费可以作为公司成本摊入,抵扣税,但在埃塞俄比亚则不允许。埃塞俄比亚认为职工的伙食费只能算职工的个人消费开支,不能摊入公司成本。而我们知道,在国外的公司一般都有专门的厨师为职工做饭,其费用由公司支出,如果不列入公司支出,从哪里开支呢?这是埃塞俄比亚的中资企业普遍面临的问题。
乌干达《所得税法》第22-38条对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进行了规定,允许企业税前扣除的费用为企业在收入年度内所发生的支出和损失,其开支范围列举得比较详细,包括为公司运营而开支的办公费、餐饮、点心和娱乐支出、坏账、维修和小型资本设备、应计折旧资产、初始津贴、工业建筑、启动成本、无形资产成本、科研经费、培训支出、慈善捐款、农事、矿产勘探支出、扣除额的分摊、亏损结转等。同时,乌干达也列举了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包括:任何属资本性质的开支或亏损,或任何列入资产成本基数的款额;根据任何保险、合同或赔偿可获得的任何支出或损失;在乌干达或外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就雇员的住房而给予雇员的任何津贴,或解雇雇员所给予的补贴,以及为雇员提供住房的开支;因违反任何法律或附属法例而向政府或政府的政治分部缴付的罚款或类似罚款。
企业的各项支出能否扣除,扣除的比例有多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并最终决定了其他税收负担的轻重。因此企业在计划各项支出时应当注意两点:第一,该项支出是否能够扣除?第二,该项支出是否有扣除的限制?如果某项支出不能扣除,则企业应当尽量避免该项支出或者尽量减少该项支出的数额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将该项支出转换为可以扣除的其他形式的支出。
编辑 | 张梅
设计 | 孙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