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家庭农场经营制度概况

发布日期:2020-04-01 14:33:36来源:农业农村部作者:
家庭农场在德国西部多以中小家庭企业为主,因此,多种经营对农业经营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业发展,德国鼓励“大规模经营者+中等规模经营者+小规模经营者”的多样有机组合。

家庭农场是德国农工结合、产销一体的综合农业的重要基础,农场的经营规模是农业生产的重要指标,以下从三个方面重点介绍。

一、 家庭农场的多元化组合

家庭农场在德国西部多以中小家庭企业为主,因此,多种经营对农业经营具有更重要的意义。为了保护农民利益和农业发展,德国鼓励“大规模经营者+中等规模经营者+小规模经营者”的多样有机组合。

1990年两德统一之后,德国成立专门信托公司(托管局),负责实现土地等国有资产私有化。1992成立了德国土地利用和管理有限公司(BVVG)。该公司根据《资产法》和《资产配置法》向自然人及地方当局转让或免费移交国有农地。在处置国有土地过程中,负责挑选高素质的稳定农业经营者、保障长期稳定的土地租赁权、维护农地的可持续利用、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保证不同规模经营者并存、审核土地租赁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并考察专人行为对农业结构的影响,农地经营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可持续的农地利用和农业经营。

二、 家庭农场的合作

德国的家庭农场具有独立的市场法人地位,可以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广泛合作,包括组织形式和产业环节在内的多向合作是德国家庭农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形成“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农业调整法》第2条明确指出,“家庭农场与由农民自愿组成的合作社以及其他的农业企业在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德国《农业法》为农场提供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扶持农业弱势地位和提高农场主的社会地位为立法的目标追求,确立了农场按照农业企业分类管理基本制度。

根据企业分类的标准,德国农场可以分为四种类型,体现了不同的合作方式。第一类个体家庭农场,是以单个家庭为基础的企业,也可能是家庭内部的合作,例如父子民事合伙,财产主要属于家庭所有。家庭农场主要以家庭劳动力为主,很少或几乎没有外来劳动力,但是会有季节性雇工。2013年,德国家庭农场中89.8%是该类型,共计25.6万个,比2010年下降了1.5%。第二类合伙家庭农场,是多个家庭农场的合作,财产属于多个家庭共有。企业形式主要是人合企业,包括民事合伙、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形式的两合公司。劳动力主要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但有少量的外来劳动力,例如季节性雇工。2010—2013年期间,合伙家庭农场增加了1.3%,达到23700个。第三类农业家庭企业,是家庭主导的农业企业,包括人合企业或法人,财产主要在家庭。家庭劳动力为主,但有很多甚至大量的外来劳动力,主要是季节性雇工。第四类农业家庭控股企业,即家庭控股型企业。从劳动力来看,家庭成员拥有领导权,有大量外来的季节性雇工,财产属于占主导地位的家庭。

三、 高素质农业经营者的保障

德国《农业法》第1条规定,“为了确保农业参与德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为人民提供尽可能好的食品,要综合运用经济和农业政策(特别是贸易、税收、信贷和价格政策)平衡农业自然和经济方面相对于其他经济领域的劣势,提高农业的生产能力。同时,以此使农业领域工作者的社会状况能和其他可比较职业群体的状况相称”。第4条规定,“联邦政府每四年(第一次从2011年开始)向联邦议会和联邦参议会提交一份关于农业状况的报告。”

德国家庭农场在保护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强烈的动力,法律保障他们通过代际传授农业知识和职业教育提升职业素质,并通过遵循最佳农业操作规范(BAP)技术获得财政补贴以及政府对有机农业、生态农业的高质量追求。 

(摘录于中德农业政策对话专家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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