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投资法政策
在贝宁投资,外资可以采取诸如独资、合资、参股、租赁、收购等方式。根据规定,所有工业、农业、商业或手工业的活动是自由的,但妨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活动除外。相关法律规定有:1990年5月9日颁布的有关投资法典第90-002号法令,1990年12月日颁布的有关投资法典第90-002号法令有关条款修正的第90-033号法令,1998年10月8日颁布的有关投资法令的实施细则,1998年12月9日发布的有关投资法令优惠措施申请办法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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