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5-06-02 17:07:30来源:驻苏丹经商参处作者:

【出口规定】根据苏丹《贸易促进法》规定,出口商需要在进出口注册局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出口业务。政府对出口没有任何数量和配额的限制。如果没有汇款要求,则不需要任何出口许可;若需要出口许可证,则由贸易部和中央银行发放,同时需由贸易部在销售合同上加盖印章。政府对出口商品价格实行最低指导性价格。

【进口规定】进口商必须进行进口申报,出具商业发票、原产地证明、检疫许可证明(如需要)、苏丹标准计量局(SSMO)或其他对于特殊商品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以及有关银行的手续;进口商必须在支付了相应的税费后,其所进口的货物才可放行(直接交货除外);需要办理关税优惠时,进口商需提供原产地国权威部门出具的、具有效力的原产地证明。对于《投资法》中规定的项目和《海关法》第54项条款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免税规定。

【禁止进口的商品】根据苏丹《贸易促进法》,伊斯兰教义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限制性商品(包括酒类、麻醉品、赌博用品、武器和军火)不得进口。

【进出口贸易注册登记】苏丹贸易部规定,从事进出口贸易需在贸易部依照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1)向商会进行登记;(2)向贸易部提交申请表,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地址;申请者经营所在地贸易委员会发放的有效贸易执照,若为公司,则同时需提供公司法人证明;用于进出口业务的资本数量;最近用于进出口业务的预算会计证明;税收和扎卡特(宗教税)完税证明(扎卡特完税证明根据1998年章程第10款);注册登记需缴纳50-500苏丹镑的费用,且每年需要重新进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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