厄特外国特别投资法

发布日期:2015-05-26 19:10:01来源:驻厄立特里亚经商参处作者:

厄立特里亚法律公报

厄立特里亚政府发布

 

 

 

 

2007年第162  2007412日,阿斯马拉

 

 

 

 

 

 

159/2007号法令

外国特别投资法


 

159/2007号法令

外国特别投资法

 

 

  • 简称

本法可被引述为“第159/2007号外国特别投资法”

 

  • 适用范围

本法适用于投资额度达2000万美元以上或等额其他货币的所有外国特别投资(FFSI)。

 

  • 定义

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 资本指货币,可转让票据,厂房,机器,仪器,建筑,零部件,原材料及其他商业资产;
  2. 海关指财政部海关司;
  3. “总司长”指海关总司长;
  4. “厄立特里亚银行”指在厄立特里亚组建并/或运营的银行;
  5. “厄立特里亚自由区”应指按照第115/2001号厄立特里亚自由区法令第二条所规定的区域;
  6.  “扩大”指对现有生产或服务在数额和/或质量上的增长,或者通过提高产能或提供服务的能力,或通过开设新的分支企业或扩大生产设备来增加新的相关产品或服务;
  7. “外国资本”指来源于外国的投资,应包括进入厄立特里亚的外国的可兑换货币,可转让票据,厂房,机器,仪器,建筑,零部件,原材料及其他商业资产,并包括转换为资本的利润;
  8. “政府”或“国家”分别指厄立特里亚政府和国家;
  9. “投资者”指厄立特里亚国外注册的任何在厄立特里亚投资了外国资本,货物和设备的自然人或任何法人;
  10.  “人”指一个自然人或法律实体。

 

  • 宗旨

在不以任何方式影响本法总体目标的情况下,为以下目的制定本法:

  1. 实现自给自足的经济增长,确保厄立特里亚人民生活水平的稳步提升;
  2. 为厄立特里亚迅速扩大的出口提供便利,加快社会发展;
  3. 创造和扩大就业机会;
  4. 促进、鼓励、保障和保护外国特别投资

 

  1. 投资领域
  2. 除金融、国内批发零售和佣金代理行业,所有其他领域应当根据厄立特里亚相关法律对投资者开放。
  3. 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对投资者的限制可被政府取消。

 

  • 土地和/或水的分配

土地和/或水的分配的总量、地点、目的、条款和条件应由厄立特里亚相关法律确定。

 

  • 许可

贸易与工业部商业许可办公室应与厄立特里亚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负责向投资者颁发所规定的商业许可证。投资者有责任应事先与所涉部门解决相关问题。

 

  • 适用于外国特别投资的税务和海关法律

在不影响本法其余规定的情况下,厄立特里亚关于海关关税和税收的法律规定应适用于本法所规定的投资。

 

  1. 外国特别投资
  2. 符合以下条件的位于厄立特里亚自由区之外的一项外国特别投资可以享受关税和销售税减免待遇:
  3. 其最初资本投入或资本扩大的额度高于2000万美元或等额的其他货币;
  4. 所投资领域或投资活动属于政府建议的领域并已得到政府批准;
  5. 其所有产品都用于出口,或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不超过总产量的15%,且不出口而用于国内市场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税率缴纳关税和销售税;
  6. 其在厄立特里亚银行开设了外汇账户;
  7. 其承诺将仅从d)项所指的银行购买用于国内支出所需的所有本国货币;
  8. 其为厄立特里亚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就业机会;
  9. 其使用与国外市场产品在质量和价格上可比的国内的建筑材料、设备、原材料和中间材料。
  10. 本条第一款不应适用于矿业,矿业领域的投资应适用于厄立特里亚矿业相关法律规定。

 

  1. 退税
  2. 所有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高于2000万美元或等额其他可兑换货币的投资应有权享受海关关税和销售税的返还(退税)。
  3. 就上述税收返还(退税),相关货物应一次付清所有关税和销售税后才得通过海关控制。如海关认为就税收返还权利不存在任何欺诈或滥用行为,则相关货物可享受100%退税。
  4. 希望享受本条所规定权利的投资者应首先提交书面请求并获得政府批准。

 

  1. 临时性进口加工免税
  2. 对于所有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高于5000万美元或等额其他可兑换货币的投资,相关进口货物如用于设施建设、工厂或厂房设备,以及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进口应有权享受临时性进口加工免征关税和销售税待遇。对于所有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的、低于5000万美元且高于2000万美元或等额其他可兑换货币的投资,相关进口货物如用于设施建设、工厂或厂房设备的,应有权享受临时性进口加工免征关税和销售税待遇。
  3. 就上述临时性进口加工免税待遇,相关货物应一次付清所有关税和销售税后才得通过海关控制,且投资者应首先提供银行担保,抵押或其他可被接受的担保票据,使得政府在发现相关权利存在欺诈或滥用的情况时可以使用。
  4. 希望享受本条所规定权利的投资者应首先提交书面请求并获得政府批准。

 

  1. 实施程序和细则
  2. 投资者应向总司长提交第十条第三款和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书面请求。该书面请求应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商名称、项目描述、所进口货物清单(包括名称、数量、价值、进口时间)以及进口港。
  3. 总司长应对上述请求是否满足本法的规定进行核实和批准,并与阿斯马拉总部和进口港就所批准的上述请求进行确认。
  4. 投资者应自行填写并提交一份商业进口声明,并计算出政府所免征的关税和销售税总额。
  5. 进口港的海关官员应比照经批准的清单核实相关声明,准予放行。
  6. 海关可以在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或货物入关后审计以确保不存在欺诈或滥用等行为。

 

  1. 外汇账户及其使用
  2. 投资者可按照厄立特里亚银行业相关法律在厄立特里亚开设并使用外汇账户。
  3. 投资者可以使用外汇账户进行其投资运营所需的采购。
  4. 投资者可按照厄立特里亚银行业相关法律保留出口所得外汇收入的100%

 

  1. 外汇汇出
  2. 在不影响本法其他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按照汇出时的汇率将以下外汇汇出厄立特里亚:
  3. 投资资本的净利润和分红;
  4. 偿付外国贷款的资金,如果该笔债务为厄立特里亚银行所事先知晓且符合后者的相关规定;
  5. 清算其投资所得;
  6. 销售或转让其股份所得。
  7. 符合本法及厄立特里亚劳动法从国外雇佣的外国人,可按照厄立特里亚银行关于外汇的规定将其薪酬的存款汇出。

 

  1. 投资担保
  2. 根据本法所批准的投资和/或扩大,以及上述投资和/或扩大的所有相关财产:
  3. 不得被国有化或没收;
  4. 除非出于公共目的且符合法律正当程序,否则不得被扣押、占领、冻结、征收或由政府接管。
  5. 如政府进行了征收,则应以可兑换货币及时、充分、公平地支付补偿。

 

  1. 争端解决
  2. 涉及本法的争端,解决方式应根据缔结的相关协议确定。
  3. 政府应通过适当的多双边投资保护或担保条约(如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为投资者提供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可以选择上述两者的任意一种。
  4. 争端解决的相关决定应根据厄立特里亚相关法律予以执行。

 

  • 罚则

涉及本法规定的任何人:

  1. 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证据的;
  2. 在海关要求时拒绝提供信息或文件的;
  3. 未执行海关所做出的决定的;
  4. 导致本法或相关法律,以及根据本法所做出的决定无法执行的;

 

应根据厄立特里亚刑法相关规定被处以罚款。

 

  • 生效日期

本法自在厄立特里亚法律公告中发布之日起生效。

 

 

 

厄立特里亚政府

阿斯马拉

2007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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