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反商业贿赂法律法规
秘鲁“刑法典”第397和398章对行贿和受贿做出了具体规定:
(1)约束对象:行政部门官员,包括部长和中直机构官员、立法部门官员、司法官员、大区政府官员、地方政府官员、行政自主机构官员;所有具有行政能力的国家项目和组织;提供由国家授权的公共服务的私人公司职员。
(2)行为界定:根据秘鲁刑法,施加刑事处罚的前提条件是具有犯罪意图(排除无意犯下不法行为)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排除患有精神病,不可抗力等因素)。
(3)主要法规和惩罚措施如下:
如对民事雇员或公职人员行贿致使其渎职,将对行贿者处以4年以上6年以下的监禁。
如对民事雇员或公职人员行贿致使其越权,将对行贿者处以3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禁。
如行贿对象为法官、公诉人、专家、仲裁员、行政法庭或类似机构的成员,行贿者将处以5年以上8年以下的监禁。
行贿人员还可被法官判以其他处罚,如取消担任公职资格,禁止从事职业或商业、艺术或工业活动,并中止政治权利。
如行贿对象为法院书记、专家、司法助理、证人、翻译,将对行贿者处以4年以上8年以下的监禁。
如果行贿者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成员,将被处以5年以上8年以下的监禁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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