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对外贸易法规和政策规定
1 贸易主管部门
斯洛文尼亚主管经济的政府部门是经济发展和技术部,对外经贸关系的具体工作则由外交部经济外交总司负责。经济外交总司设置公共外交和双边经济合作司和经济促进司,其职责是对外经济贸易的促进和管理,促进双边经济合作,指导斯洛文尼亚驻外使馆商务参赞处的工作,负责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经贸方面的联系与合作,及参与多双边贸易谈判等。
2 贸易法规体系
斯洛文尼亚作为欧盟成员国,完全执行欧盟的贸易政策,国内没有单独的贸易法律。
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作为欧盟成员国,斯洛文尼亚完全执行欧盟统一的贸易政策,货物和服务可以自由进出口,只在少数情况下要求为进口货品办理进口许可手续。如根据欧盟的《技术协调新方案》,一些产品须符合特定的品质标准。合格的产品须附有CE标志,以示符合标准。该标志由制造商或进口商贴于产品上,以自我申报形式确认产品合格。
欧盟指令确立产品责任的原则,规定如产品有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伤,责任在于生产者。此原则适用于所有农产品和含活动式部件的消费品。厂商必须遵守欧盟的产品责任法。该法律的保障范围是消费者通常预计不到的产品缺陷,并规定产品在欧盟的销售者及产品制造商均须负法律责任。在环保方面,厂商还须遵守《包装及包装废料指令》。该指令明确规定了一般的废料回收和循环再利用的标准。
此外,欧盟化学品法规(即《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制度》,简称“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2008年6月1日开始预注册。REACH法规的首要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保持和提高欧盟化学工业的竞争力,追求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此,欧盟委员会将建立专门的化学品监控管理体系,并于2012年前实现所有相关化学品的统一管理。该体系对欧盟市场上约3万种化工产品及其下游的纺织、轻工、制药等产品分别纳入注册、评估、许可三个管理监控系统。按照欧盟拟订的时间表,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化学物质,应在3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00-1000吨的化学物质,6年内完成注册;产量在1-100吨的化学物质于11年内完成注册,未能按期纳入该管理系统的产品不能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出口鼓励措施】SID银行为刺激斯洛文尼亚出口推行一系列鼓励措施,主要有:
(1)融资:付运前后出口融资,买卖方信贷,为环保工程、研发工程和可持续工程提供融资;
(2)担保:履约保证、投标担保、预留金担保、维护担保、盈利担保、海关担保
(3)出口信用保险:ST/MLT
(4)投资保险:为外币折算风险、征收风险、战争和社会动荡、违约风险、执法不公、自然灾害、商业风险提供保险。
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斯洛文尼亚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外观、包装和花样品种等要求较严。1991年,斯洛文尼亚成立了斯洛文尼亚标准计量局。
斯洛文尼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通讯标准组织》(ETSI)的成员,还是ISO欧洲分会(CEN)和IEC欧洲分会的联系国。
【颁发检验证书的机构】斯洛文尼亚对以下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予以承认:
(1)国际检验和认证组织成员管理的实验室;
(2)国际组织管理的实验室,或欧洲实验室授权的实验室;
(3)根据与斯洛文尼亚标准计量局或其他有关机构签署的相互承认试验数据的双边协议、有权签发国家认证数据的实验室;
(4)欧盟委员会公布承认的实验室;
(5)斯洛文尼亚标准计量局授权的实验室。
【检验检疫的规定】斯洛文尼亚对相关产品检验及动植物检疫的规定如下:
(1)机电产品检验
斯洛文尼亚规定,入境的机电商品必须附带保修单、使用说明书和斯洛文尼亚进口商或外国企业在斯洛文尼亚代表机构印制的被授权负责维修该产品单位的通讯地址,产品资料须用斯洛文尼亚文印刷,产品标志也须用斯洛文尼亚规定的文字印刷。46类产品,主要是机电、建材和劳保用品(如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可引起无线电波干扰的闭路电视共用电线系统、水泥、建筑用板材、呼吸系统保护装置、电梯、防火头盔、安全带、机动车刹车片和拖车等),必须经斯洛文尼亚标准计量局授权的机构检验并加贴SVN标志后才能进入斯洛文尼亚市场。
(2)动物及其制品检疫
斯洛文尼亚的法律规定,活牲畜进出口应有双方动物检疫部门签订有关动物检疫协定,具体商定进出口时应向对方提供的文件,尚未签署类似协定前,斯洛文尼亚对外国活牲畜进口检疫很严,每头牲畜须提供健康证明和国际通行的动物检疫证书。由于中斯两国尚未签署类似协定,中国在欧盟国家检疫部门登记的产品可自由进入斯洛文尼亚境内,但未在欧盟国家检疫部门登记的产品,进入斯洛文尼亚前需向其动物检疫部门登记。
(3)植物及其制品检疫
斯洛文尼亚是《国际植物保护罗马公约》(IPPC)和《欧洲和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成员国,因而执行上述公约和组织的相关规定。
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在与第三国进行贸易时,斯洛文尼亚执行欧盟的海关规定,但成员国有权对欧盟规则未涉及的领域进行立法。对欧盟没有特殊规定的领域,斯洛文尼亚制定了《执行欧共体海关规定法案》(Act Implementing theCustoms Regulation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欧盟主要海关规定有:
【原产地规定】根据原产地,自第三国进口至欧盟的货物被分为两类:
(1)优惠产地货物,享有关税优惠政策,或免关税;
(2)非优惠产地货物,执行欧盟正常关税税率和其他贸易规定。
【综合关税税则和税率评估】根据不同的种类、技术特点及用途等,货物被划分入海关税则目录。欧盟海关在了解货物的具体情况后,在综合关税税则目录下发布货物的具体信息。
【海关估价】海关估价是基本的海关规定之一,由向海关提交的发票价值所决定。
【入关前托运】斯洛文尼亚海关根据《执行欧共体海关规定法案》,对入关货物进行托运。根据程序,当事人可指定入关前托运的收件人。收件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教育水平、国家鉴定等)。
此外,斯洛文尼亚对关税还有如下相关规定:
(1)对出口商品不征税,实行零税率,先征后退;
(2)用于某些医疗和人道主义服务的设备和配件可以免税,但要在斯洛文尼亚工商会申请并获得批准。进口生产性原材料不能免税。其他产品如申请免税须到相关主管部直接申办。
斯洛文尼亚执行两种进口关税政策,对于欧盟国家和与斯洛文尼亚签有优惠贸易协议的国家采用优惠关税政策;对其他国家(包括中国)则采用普通关税税率。如农产品优惠关税税率为11.9%,普通关税税率为12.6%;工业品优惠税率为1.3%,普通税率则为7.1%。平均来讲,优惠税率为3.8%,普通税率则为8.8%。斯洛文尼亚对进口医药产品、军事装备、垃圾、废品、有毒和爆炸品有特殊规定,其他产品则自由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