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文尼亚关于企业税收的规定
1 税收体系和制度
斯洛文尼亚加入欧盟后,税收体系与欧盟法律体系接轨。国内主要税法是《宪法》第147和153款、《税务法》、《征税程序法》、《增值税法》、《使用税法》、《海关法》、《执行增值税法的规章》、《执行使用税法的规章》、《法人实体收入税法》、《个人收入税法》、《不动产税法》等。此外,欧盟的《共同体条约》、《海关法典》、《尼斯条约》、《关于制定规定实施第(EEC)2913/92号规则的第(EEC)2454/93号委员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同样具有约束力。
【主要税赋】斯洛文尼亚税务局征收除关税以外的所有税赋,主要有:
(1)针对法人实体收入的税赋;
(2)针对个人收入的税赋;
(3)为社会安全强制征收的税赋(伤残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
(4)营业税;
(5)财产税;
(6)其他税赋。
2 主要税赋和税率
斯洛文尼亚主要税赋和税率见下表:
企业所得税 | 17% |
税务优惠 | R&D投资总额的20-40%(有地区性差异) |
最高至设备和长期无形资产投资的30% | |
| 雇工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的优惠 |
收益返国税 | 国外红利的20%,有双边协议的除外 |
向欧盟公民支付免此税 | |
个人所得税 | 累进税率,16%,27,41%和50% |
利息、红利和资本收益所得税 | 利息的20% |
红利的20% | |
资本收益所得的0-20%(根据时间而税率不同) | |
财产税 | 0% |
不动产转移税 | 2% |
增值税 | 标准税率为20% |
| 优惠税率8.5%,包括食物,不包括饮料 |
社会保障金 | 雇主:16.1% |
| 雇员:22.1% |
工资税 | 无 |
双边免双重征税协议数量 | 44个(中国已签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