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及有关雇佣外籍劳工以及工作签证申请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4-11-26 20:15:37来源:驻埃及经商参处作者:

《劳动法》的200312号法令关于外籍劳工雇佣的主要内容:

  1. 私营企业、国营单位、公共事业机构、国家机构、地方管理机构和国家管理部门录用外国人,应根据对等原则,按照本节规定办理。主管部长确定免除外国人录用条件的情况。
  2. 外国人只有在获得主管部颁发的获准进入该国并因工作而居住的许可后,方可从事各项工作。在执行本节规定时,“工作”特指包括家政服务在内的任何附属工作、任何职业和工种。
  3. 主管部长颁布决定,规定上条所述获取工作许可的条件、程序及其包含的说明、续签程序,应收总额不少于1000埃镑的手续费。部长决定还规定在期满之前吊销工作许可的情况以及免除外国人获取许可的条件。任何雇用免除获取许可条件外国人的单位,应在其从事工作7天内以及结束工作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4. 主管部长颁布决定规定禁止外国人从事的职业、工作和工种。并规定本法第27条说明的部门使用外国人的最高比例。
  5. 对于违反本法第二篇第一章第二节中有关安排外国人工作的规定或为实施这一规定而颁布的部长决定的,处以不少于500埃镑,不超过5000埃镑的罚款。根据违法行为涉及员工的人数,重复处罚。属于重犯的,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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