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共和国土地法典

发布日期:2015-11-12 02:00:54来源:驻几内亚使馆经商处作者:

几内亚共和国土地法典

1994127日)

 

目录

第一编:所有权

第一章:所有权的一般原则

第二章:所有权的登记

第一节:地产计划

第二节:地产登记

第三章:对他人所有权上的物权

第一节:不动产物权

第二节:地上权

第三节:不动产抵押

第四节:长期租赁契约

第五节:建造租约

第二编:所有权人资格的确定

第一章:所有权的承认

第一节:占有情况下的所有权的承认

第二节:不占有情况下的所有权的承认

 

第二章:土地委员会

第一节:土地委员会的组成和资质

第二节:土地委员会的权力

第三编:因一般利益而对所有权的必要的损及

第一章:因公共利益原因的征收

第一节:行政阶段

第二节:所有权的转让和撤销权

第三节:尝试友好转让

第四节:征收补偿

第五节:紧急程序

第六届:不适合居住的不动产之征收

第二章: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因公共利益的地役

第四编:公法人的所有权的特性

第一章:公产

第一节:公产的内容

第二节:公产的建立

第三节:公产的保护

第四节:公产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节:公产利益的去向

第二章:私产

第一节:私产利益的取得

第二节:私产利益的行政管理

第三节:私产利益的让与

第五编:地产公示

第一章:地产登记簿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三章:物权的公示

第四章: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惩罚

第六编:其他条款

 

1994127D/95/180政令:关于地产管理办公室(BCF)的设立、权限和义务

 

条文选译:

第三章:对他人所有权上的物权

第一节:不动产物权

14条:以下不动产物权可以转让:-《民法典》第579条及以下所界定的用益权;-《民法典》第598条及以下所界定的使用和居住权;-《民法典》第604条及以下所规定的地役权;-《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不动产之诉;-《民法典》第1106条及以下规定的优先权和抵押;-本章第二节界定的地上权;-本章第三节界定的不动产抵押;-本章第四节界定的长期租赁契约;-本章第五节界定的建造租约。

    这些权利只有当按照本法典规定的形式、条件和限制进行公示后,方可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是否公示不影响当事各方权益及为履行协议之诉讼。

第二节:地上权

15条:地上权是指在属于他人的土地上拥有建筑物和种植物或被允许建设。。。。。。

第三节:不动产抵押

16条:不动产抵押是债务人将不动产的占有、以及收取不动产孳息或收益的可能性授予给债权人的一种合同,来首先承担因不动产贷款的每年利息,然后承担主债权,或是如果债权无需付息,则承担偿还该主债权直至全部还清。

不动产抵押可由第三人提供给债务人。

第四节:长期租赁契约

17条:长期租赁契约系一种介于15年至90年之间的长期契约,该契约可赋予承租人一种真正的不动产物权,该物权可抵押。

该权利可扣押和转让。

第五节:建造租约

28条:建造租约指承租人承诺在出租人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在整个租约期间保持良好状态。

租约期限应约定在15年-60年之间。

租约不可通过默示延展而延续。

 

驻几内亚使馆经商处

2015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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