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共和国土地法典
几内亚共和国土地法典
(1994年12月7日)
目录
第一编:所有权
第一章:所有权的一般原则
第二章:所有权的登记
第一节:地产计划
第二节:地产登记
第三章:对他人所有权上的物权
第一节:不动产物权
第二节:地上权
第三节:不动产抵押
第四节:长期租赁契约
第五节:建造租约
第二编:所有权人资格的确定
第一章:所有权的承认
第一节:占有情况下的所有权的承认
第二节:不占有情况下的所有权的承认
第二章:土地委员会
第一节:土地委员会的组成和资质
第二节:土地委员会的权力
第三编:因一般利益而对所有权的必要的损及
第一章:因公共利益原因的征收
第一节:行政阶段
第二节:所有权的转让和撤销权
第三节:尝试友好转让
第四节:征收补偿
第五节:紧急程序
第六届:不适合居住的不动产之征收
第二章:权利的限制
第三章:因公共利益的地役
第四编:公法人的所有权的特性
第一章:公产
第一节:公产的内容
第二节:公产的建立
第三节:公产的保护
第四节:公产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节:公产利益的去向
第二章:私产
第一节:私产利益的取得
第二节:私产利益的行政管理
第三节:私产利益的让与
第五编:地产公示
第一章:地产登记簿
第二章:登记程序
第三章:物权的公示
第四章: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惩罚
第六编:其他条款
1994年12月7日D/95/180政令:关于地产管理办公室(BCF)的设立、权限和义务
条文选译:
第三章:对他人所有权上的物权
第一节:不动产物权
第14条:以下不动产物权可以转让:-《民法典》第579条及以下所界定的用益权;-《民法典》第598条及以下所界定的使用和居住权;-《民法典》第604条及以下所规定的地役权;-《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不动产之诉;-《民法典》第1106条及以下规定的优先权和抵押;-本章第二节界定的地上权;-本章第三节界定的不动产抵押;-本章第四节界定的长期租赁契约;-本章第五节界定的建造租约。
这些权利只有当按照本法典规定的形式、条件和限制进行公示后,方可对第三人产生效力,是否公示不影响当事各方权益及为履行协议之诉讼。
第二节:地上权
第15条:地上权是指在属于他人的土地上拥有建筑物和种植物或被允许建设。。。。。。
第三节:不动产抵押
第16条:不动产抵押是债务人将不动产的占有、以及收取不动产孳息或收益的可能性授予给债权人的一种合同,来首先承担因不动产贷款的每年利息,然后承担主债权,或是如果债权无需付息,则承担偿还该主债权直至全部还清。
不动产抵押可由第三人提供给债务人。
第四节:长期租赁契约
第17条:长期租赁契约系一种介于15年至90年之间的长期契约,该契约可赋予承租人一种真正的不动产物权,该物权可抵押。
该权利可扣押和转让。
第五节:建造租约
第28条:建造租约指承租人承诺在出租人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在整个租约期间保持良好状态。
租约期限应约定在15年-60年之间。
租约不可通过默示延展而延续。
驻几内亚使馆经商处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