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内亚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条例
几内亚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条例
(1987年12月19日)
第一章 入境签证
第1条:一次或多次入出境签证须签在有效护照或旅行证上,并在申请表上注明交通工具、入境地点、事由及逗留时间。
——入境签证有效期3个月,此为使用签证最长期限,过期作废。
——逗留期自入境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月。
——入境地点指外国人入境的官方口岸。
第2条:入境签证发证机关:
在几内亚,国家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长;在国外,请示国家安全部意见后,由几内亚使领馆签发。
第3条:在国外仅签发一次入出境签证。抵几后,根据申请者意愿,可签发多次往返签证。
第4条:申请入境签证须提供:入境事由、旅费证明、往返机票、两张身份照片及印花税费。
第二章 过境签证
第5条:在下述情况下可发给过境签证:
——从陆路穿越国境
——从空、海、陆中转
——交通工具发生故障
第6条:未有签证的外国人可在官方指定口岸滞留,费用由运载方负担。
第7条:过境签证持有者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出国境,滞留期自抵境之日起不得超过五天。
第8条:申请过境签证须提供:有效护照或旅行证、过境申请、两张身份照片及印花税费。
因运输工具故障而被迫滞留,口岸警察局可签发过境签证。
第三章 免签证
第9条:过境飞机和船舶的机组和乘组人员凭乘务证可入境。
第10条:与几内亚有免签证协议的国家公民可持护照入境滞留,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持有国籍证的几内亚邻国公民,可在边境区域内免护照和签证自由进出。
第11条:下述外国人免签证:
——在几内亚港口泊转的船员不离船;
——乘飞机过境人员不出中转区。
第12条:禁止对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或被驱逐的外国人入境。
第四章 对空海运载人员的规定
第13条:空海运载人员只能接受符合入几条件和有返程保证的外籍旅客。否则,他必须承担非法入境旅客在几逗留期间的生活费用和返程旅费。非法入境旅客刑期届满后才得返程。
第五章 临时居留
第14条:外国人在几内亚逗留5-90天,视为临时居留。原则上,可延长签证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15条:签证延期申请须在临时签证期满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延长临时居留签证须提供:签有有效签证的有效护照或旅行证、返程旅费担保、延期申请和印花税费。
第16条:签发居留签证的机关:安全部、国家安全总局、省安全局。
第17条:除持有长期居留证,否则临时或延期居留证到期必须离境。 aaa网站真的好
第18条:多次往返签证可发给在几临时逗留的外国人。
第19条:多次往返签证费由财经部规定。
第六章 长期居留
A- 居留证
第20条:凡签证期满时愿在几内亚逗留的外国人,须申请长期居留签证、居民证或外国人证。
第21条:凡符合在几内亚定居条件的外国人须办理移民或非移民手续。
第22条:非移民外国人指:
——外交或领事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派遣的从事国际合作的军政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第23条:不属于非移民的外国人,视为移民外国人。
第24条:申请签发长期居留签证须提供:
1- 关于外交或领事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长期居留签证,另行规定。
2- 专家及其家属:
——所在部门的申请
——四张身份照片
——有效护照
——工作合同副本
3-因私入境移民:
4- ——注明移民事由的申请
5- ——有效护照或旅行证
-- 四张身份照片
——至少最近三个月的无犯罪记录摘要
——由注册医师开具至少最近三个月的体检证明
——几内亚主管当局出具的工作合同或学校注册证明副本
——教徒还须提供教会出具的证明
——返程担保。
第25条:长期居留签证为个人持有,但如其未满15周岁的子女申请,可并签。
第26条:长期居留签证由安全部长在申请者护照上签发。
B- 签发居留证和外国人证
第27条:居留证根据长期居留签证签发,证件名称和颜色据居 留专家或外国人而异。
第28条:专家证为玫瑰色,免费签发给在几内亚长期工作的专家组成员和几内亚政府聘请的外国人。专家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专家工作合同期。专家大于15岁子女持有的外国人证有效期同专家证同。
第29条:从事领薪或不领薪工作、年龄大于15岁、愿在几内亚居住的外国人须持有外国人证。外国人证为绿色。
第30条:申请签发外国人证和每年更换签证,须缴纳税费。
第31条:外国人证为个人持有,但如其未满15周岁的隋行子女申请,可并签。
第32条:15天后满15周岁的外国人子女,须申请外国人证。
第33条: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遗失或损坏,可签发副本,并注明“副本”字样。
第34条:每年第一季度,居留证件须递交持证人所在地主管当局认证。如持证人此间不在几内亚,须在其返回后30天内进行居留证认证。
第35条:国家安全总局是签发外国人身份证、外国人证的唯一机构。
第36条:持证人须出示正常纳税单后,口岸警察局和省安全局才能对外国人身份证或外国人证进行年度认证。
第七章 正常出境
第37条:临时居留的外国人正常出境须遵循下述规定:
——如在入境签证有效期内,可持有效护照或旅行证自由离境。如外国人逾期逗留,则视为非法居留,须办理出境签证手续后,可免予司法追诉,但其可能被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
第38条:按照第18、19条规定,多次往返签证可发给临时居留的外国人。
第39条: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负责签发临时居留的外国人一次或多次往返签证。
第40条:外国侨民申请出境许可须提供:出境申请、有效护照或旅行证、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最近一个月的税单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41条:出境许可可以签在旅行证上的最终出境签证或往返签证形式。
第42条:最终出境签证发给最终离开几内亚的外国侨民。同时,他须将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交还
第43条:往返签证发给欲返回几内亚的外国侨民。可签一次或多次往返。如为一次往返,返程须在出境日后六个月内;如为多次往返,最后返程须在第一次出境日后六个月内。如当事人在上述期满前提出申请,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可批准延期。
第44条:安全部和国家安全总局负责签发外国侨民出境或往返签证。
第45条:如外籍专家或其家属出境,最终出境签证或往返签证根据专家主管部门所签“渡假”或“最终离境”的出境声明免费签发。
第46条:凡获得“往返”签证的外国侨民,在离境前,须将其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暂放口岸警察局,返回时归还。
第47条:申请签发最终出境签证或“往返”签证,须缴纳税费。
第八章 驱逐
第48条:凡不符合入境条件的外国人,即被驱逐出境,费用由其运载人承担。在不能立即驱逐的情况下,可允许暂时在抵达地点逗留,其运载人承担其逗留费用并负责其尽快离境。
第49条:自备工具入境的外国人将被押送出境。
第50条:规定离境期限的驱逐令由安全部下达。驱逐令下达之日即收缴外国人身份证和外国人证。
第51条:必要时,可推迟下达驱逐令。
第52条:如驱逐令在当事人服刑时下达,须在当事人服刑期满时即可执行。
第53条:如驱逐令当事人不能立即离境,须住在安全部指定地点,并接受所在地警察局监控。
第54条:驱逐令当事人不得再次入境。
第九章 返程担保
第55条:没有返程机票、连程机票或运载证明的入境外国人,须缴纳返程押金或出示无条件返程担保书。
第56条:下述人员无须提供返程担保书:
——外交、官方及其家属
——专家及其家属
——经陆路旅行的几内亚邻国公民
本条例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与本条例相悖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驻几内亚使馆经商处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