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法修正案
第165/2001号法令
第68/1995号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法修正案
第一条:简称
本法可简称为“对第68/1995号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法的第165/2001号修正案”。
第二条:国家参与
第68/1995号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法第四十一条修改如下:
在不影响第68/1995号促进矿产资源开发法第七条的情况下,政府可以获得任何矿业投资的百分之十的参与权益而不需要承担任何成本。政府也有权根据所签协议获得上述投资不超过百分之四十的股权,其中包括上述提及的百分之十的参与权益。协议可对政府参与的百分比、时限、融资、收益权、义务以及其他细节进行规定。
第三条:生效日期
本法应在所刊载的厄立特里亚法律公报发布之日起生效。
厄立特里亚政府
阿斯马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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