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公司收购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5-07-15 11:34:42来源:驻哥德堡总领馆经商室作者:

 

        瑞典上市公司的收购由财政监督机构发布的金融票据交易法案和法规进行规范。其他相关法规来源为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签发的建议书,瑞典工商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交易规则。这些规则和建议书构成证券上市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通过合同形式对上市公司产生效力。

        除瑞典公司法的普通规定外,收购非上市公司并无任何特别法律规定。有关公司信息可以通过公开的贸易和工业登记、法院记录、股东登记等获得。这些信息通常是免费的,或者只需非常有限的管理支出。

        对上述两类公司的收购取决于章程或股东协议的特别规定。在收购前,各方可准备1份协议备忘录或者1份意向书。这些文件通常含有与交易谈判有关的条款,如锁定条款、保密条款等。若谈判的一方无意缔结合同而恶意磋商,则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下列情况,公司的合并必须通知瑞典竞争管理机构:

        (1)交易导致1家或多家企业或商行的控制发生持续变化(包括兼并、收购占控制地位的股权、全面合资以及使1家企业或商行的控制权发生实质变化的行为);(2)在前一会计年度中,所有相关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收入超过40亿瑞典克朗(约5亿美元);(3)在前一会计年度中,至少两家相关企业在瑞典的收入各自超过1亿瑞典克朗(约1300万美元)。但是,如果公司合并在欧盟设定的限度内,即符合欧盟合并条例设定的限度,瑞典的公司合并控制条例就不再适用。

        瑞典对于不递交通知的行为并无直接制裁,对于在通知/申报前也不禁止实施合并。然而,通常惯例是在合并发生后、完成之前递交通知,以防合并被禁止而失去效力。竞争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各方通知有关特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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