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相关税收政策
自2013年1月1日起,巴西对跨州流通的进口产品统一实行4%的商品服务流通税新税率(增值税),取代此前联邦各州各自制定的税率。该4%的税项将适用于清关后没有在巴西进行任何制造工序的进口产品,或那些在巴西曾进行若干加工程序而进口成分超过40%的进口产品。进口成分依照进口部分的价值与跨州生产营运总值的比例计算。该税项不适用于在巴西没有生产的进口产品、按巴西基本生产工序而制造的产品(根据第13/2012号决议第1条第4.11段所述的若干法律所准许的),以及进口天然气。
2013年1月1日开始,巴西政府第79/2012号决议制定的可豁免4%增值税的进口产品清单生效。豁免产品清单包括:对外共同关税(commonexternaltariff)下零关税或须缴付2%关税的货物;属南共市对外共同关税税则第25、28至35、37至40、48、54至56、68至70、72、73、84至88及90章内的货物;南共市税号26030010、26131010、26131090、81011000、81019400、81021000、81029400、81060010、81082000、81092000、81101010、81122110、81122120及81125100的货物;对外共同关税豁免清单所包括的货物(关税项目描述注有“Ex”);获暂时调低进口税(extariffs)的货物。
2013年12月24日,巴西政府颁布第8169号法令,调整某些塑料、木材以及家具等产品的工业产品税(IPI)。涉及的塑料品和家居的工业产品税从3.5%上调到4%;木材、木炭以及木材加工品等维持4%不变,如刨花板及类似板材、未加工或仅经过抛光处理的板材等。相关法令从2014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4年6月30日。
材料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