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竞争政策
巴西的竞争法律制度对2011年11月30日发布的第12529号法令做了较大修改,并于2012年5月29日开始生效,主要包括重大的体制性重构,对“经营者集中”(兼并和收购等)的管制实现由“事前”(ex post)到“事后”(ex ante)的转变,修改了禁止行为和批准的范围。
新法令重新定义了主管巴西竞争政策体系(Brazilian Competition Policy System,BCPS)的政府架构和职能义务,将反竞争行为调查(investigationofanticompetitiveconduct)、兼并控制(mergercontrol)和一审(行政)裁决[firstinstance(administrative)adjudication]的职能归并到一个单独的机构,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AdministrativeCouncilforEconomicDefence,CADE)合并了经济法律秘书处(SecretariatofEconomicLaw,SDE)下属的经济防护局(DepartmentofEconomicProtectionandDefence),经济法律秘书处仍然负责消费者保护。
经济监控秘书处(SecretariatofEconomicMonitoring,SEAE)主要负责竞争推进(competitionadvocacy),包括发布与竞争有关事项的咨询意见(例如管制、贸易和工业政策)和产业研究。而在此次重大修改之前,经济法律秘书处和经济监控秘书处都可以收集证据并对案件做初步审查,而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负责发布一审决定。
第12529号法令也对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的内部架构做了规定,经济保护行政法庭
(AdministrativeTribunalof Economic Defence)主要负责裁决,总务管理局(General Superintendence)负责实施调查,经济研究局负责协助确保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所做决定在技术和科学方面的严谨性。
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在任何人申诉的基础上发起调查,发起调查后,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就不能停止。与上述行政程序无关的是,受害方可以在民事法院寻求中止反竞争行为(或者寻求损害赔偿)。民事法院法官可以选择等待并考虑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行政程序的结果。相关方可以对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的裁决提出独立或者平行的上诉,这些上诉可以向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提起,也可以向民事法院提起,但是司法体系的裁决是终局的。根据巴西司法体系的现状以及众多上诉的案例,对经济保护行政委员会所做裁决的上诉可能在法院需要几年才能得到最终解决。
材料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