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植物产品进口检验检疫制度

发布日期:2014-08-07 16:55:59来源:驻摩洛哥经商参处作者:

摩洛哥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检疫由农业和海洋渔业部主管。具体规定如下:

【动物检疫】根据摩洛哥1993910日颁布的第24-89号法律规定,进口鲜活动物、动物饲料、肉制品、动物繁殖产品、海产品、淡水产品等,均须接受质量和卫生检验。上述产品必须具备原产国官方检疫部门或授权部门签发的卫生检疫证书,必要时须提供转口国家签发的检疫证书,并在入境口岸接受动物检疫员的检查(包括查验资料、物理检验、抽样分析),根据检验结果向进口商颁发检疫证书,准许或禁止入境。

【植物检疫】根据1927年摩洛哥国王诏令,以及一系列实施条例尤其19861222日农业部颁布的1306-85号法令的规定,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须提供原产国植检证书,并在边境口岸接受植物保护处植检人员的一系列强制性检疫检验;烘干植物无须进行检验。植检人员有权要求对产品采取烟熏等方式的消毒,禁止其入境或予以销毁。对通过检疫的产品将签发植检证书并准许入境。

中摩两国于1998年和2008年分别签署了《植物检疫合作协定》和《摩洛哥柑橘出口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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