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二)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20世纪50年代日本确立了贸易立国的方针,1955年加入《关贸总协定》,1958年撤消贸易进口管制。
【进口管理】日本绝对禁止进口的商品:货币、纸币及有价证券等的伪造品;伤风败俗的书籍图片和雕刻等物品;儿童色情物品;侵害商标权、版权、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的物品;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特指的构成不正当行为的物品。
经政府许可才能进口的商品:大麻、鸦片等毒品及吸食用品、枪支弹药、爆炸物、火药类、化学武器及特定物质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物品等。
根据《进口贸易管理令》第4条1项,日本实施配额制的进口商品:鲱鱼、鳕鱼和小型鳕鱼及其鱼子;小杂鱼干、鰤鱼、沙丁鱼、鲹科鱼、鲅鱼、秋刀鱼、扇贝、干贝、干鱿鱼、食用海草(紫菜、海带)及海草调味品等水产品和核燃料物质等。
根据《关税法》、《关税定率法》等,对牛奶、奶油、干燥豆类、饲料用玉米、花生、魔芋、牛皮、羊皮、皮鞋等20种商品实施进口配额关税管理,即在限量范围内的进口商品仅征收包括零关税在内的低关税,超过部分加征高关税。此外,根据日本签署的双边经济合作协议,日本对墨西哥的番茄浓缩液等16种商品、对马来西亚的生鲜香蕉等也实施配额关税制。
【出口限制】对妨碍国际和平安全的特定地区出口的特定种类货物必须报经济产业大臣许可;在维持国际收支及经济贸易健全发展的范围内,对特定种类、出口地及交易相关的货物出口,实施经济产业大臣(部分是海关署长)的自动许可管理;《关税法》、《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的其他禁止出口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