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对环境保护有何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2013-01-04 09:56:11来源: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投促局、驻古巴使馆经商参处作者:
1 环保管理部门   1996年成立的古巴国家环境治理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主要负责古巴环境技术标准的修改、执行和完善,该机构对国际ISO14000认证系统同样负有修改和评价的责任。 2 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环境监控的技术标准系统是古巴环境治理的主要手段之一。古巴1995年颁布的77号法令《外国投资法》对设立外国企业做出了相应的环保要求和规定。 3 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1)外国投资在国家持续发展的大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这就意味着,在实行外国投资的过程中一定要十分注意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2)外国投资和经济合作部根据需要,将所收到的投资建议提请科技和环境部考虑,该部从环境的角度对其合理性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有必要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就其对环境的影响、环境许可证的来源和污染控制及检查制度进行评估。 (3)科技和环境部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适当解决对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造成危害、危险或风险的局面。 (4)造成损害或危害的自然人或法人有义务把环境恢复到以前的状况,弥补造成的物质损失和对损害进行赔偿。 4 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根据古巴《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古巴外贸外资部应在收到外资投资申请后转交科技和环境部审查是否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估。科技和环境部从环境保护观点出发评估其适应性,并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以及是否给予有关环境许可证,并按现行法规建立监控和巡查制度。环评机构为古巴环境局(La Agencia de Medio Ambiente),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古巴环境局(La Agencia de Medio Ambiente)   电话:00537-2021071,2025531-39   传真:00537-2040852   电子邮件:ama@ama.cu   地址:Calle 20 esq.a 18 A, Miramar, Playa, La Habana   申请环评费用和时间等根据投资或承包工程的性质不同有所区别。一般投资项目需由古巴外贸外资部根据投资项目的性质,提请古巴科技和环境部考虑是否进行环评。如有必要进行环评,需投资方向古巴环境局申请做环评报告,环评报告完成后提交科技和环境部审查,然后将审查结果通报外贸外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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