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

发布日期:2012-08-16 22:39:59来源:驻津巴布韦经商参处作者:

【《本土化和经济授权法案》(Indigenization and Economic Empowerment Act)】规定,在津所有企业必须实现津本土人控股51%以上,特别是外国人和白人拥有的企业必须将51%的股份出售给当地黑人或津政府;新投资企业必须为本土人预留51%以上的股份才能获准经营;对控股股权进行兼并、分拆收购、重组、投资和放弃时,须经本土化和经济授权部长批准。其次,津政府专门设立了本土化基金,帮助当地人进入主流经济领域。该法案在200710月就已经在津议会两院通过。20092月,津政府又颁布了本土化进程法规。法规规定投资规模在50万美元以上的国外投资企业必须在45天内提交本土化进程登机和计划书,并要求企业在5年内完成本土化进程。20113月,津青年与本土化部又公告了矿业领域的本土化进程法规2011。该法规强化了矿业领域的本土化进程,对“进程法规”2010的主要修正是取消50万美元下限和将进程周期由5年缩短为6个月。

【《外汇管理法(Exchange Control Act)》】规定了外汇使用、结汇、售汇、外汇汇出等内容。2008年开始,津储备银行依据该法要求所有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必须将出口所获取的外汇在其外汇帐户(FCA)内滞留21个工作日,之后将外汇收入的30-40%按照储备银行公布的汇率结算为津元。20092月,随着联合政府的成立,津实际终止了本国货币津元的流通。取而代之的是多国货币并行流通的货币政策。目前在津流通的主要货币为美元、南非兰特和博茨瓦纳普拉。由于并行流通政策的实施,外汇管理只剩下监管职能。

   【《出口加工区法》】19944月颁布,规定在出口加工区投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减免其他税收。对投资于出口型项目的,在贷款等许多方面提供特别优惠待遇。

其他法律规定请详细咨询津巴布韦投资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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