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巴布韦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
一、贸易主管部门 津巴布韦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津巴布韦工贸部(Ministryof Industr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其主要职责是为保持津巴布韦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制定与工业、贸易以及本土经济发展相关的政策,实施宏观管理。 二、贸易法规体系 津巴布韦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贸易法》、《竞争和公平贸易法》、《海关和关税法》、《贸易仲裁法》等。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990年,津巴布韦开始实行旨在放松管制,建立市场驱动型经济的经济结构调整计划(Economic Structural AdjustmentProgramme,简称ESAP)。其中贸易自由化是该项经济结构调整计划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至今津巴布韦已经取消了绝大多数商品的进口限制,并且取消了进口许可证制度。津《海关与税收法》(Customs and Excise Act,法规代号Chapter23:02)中明令禁止进口的物品为:伪造的钱币或钞票;淫秽物品;监狱犯人制造的物品;毒品;任何其他法令法规禁止进口的物品。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津巴布韦政府规定,1万美元以上的进口商品必须委托一家英国检验公司实行装船前的强制检查和价格审查,并规定由中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中国商品还须到香港或新加坡换"清洁报告单"方可结汇。 五、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津巴布韦海关税由关税、附加税和进口税组成,税率一般在20%-30%之间。一般说来,进口要交12.5%-20%的附加税,相当于该国国内商品销售税的同一比率。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及产品,津巴布韦政府于1993年12月较大幅度地提高了部分进口商品如电器、服装、五金器具、家电、玩具、摩托车等的关税。2009年1月,津巴布韦政府对现行的税赋体系进行改革,全面实行外汇征收,对大部分科目的征税比例进行了调整,并于1月30日起实施。其中进口关税比例调整如下: 表3-1:津巴布韦部分商品的进口外汇关税 种类 原津元关税税率 现行外汇关税税率 原材料 0%-25% 0%-15% 半成品 10%-25% 10%-15% 制成品 服装及纺织品 40%-60%+10美元/公斤 40%+5美元/公斤 服装及纺织品( 校服) 60%+10美元/公斤 25% 鞋类 40%+5美元/双-60% 40%+5美元/双 电器类 60% 40% 酒类及其它饮品 60% 40% 烟草 60%+5美元/1000支 40%+5美元/1000支 箱包及其它皮革、纺织类制品 60%+5美元/kg 40%+5美元/公斤 车辆 40%-80% 25%-60% 蔬菜水果 40% 25% 资料来源:津巴布韦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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