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伊朗投资指南之二:伊朗对外贸易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1-05-01 01:50:47来源:驻伊朗使馆经商处作者:
3.1.1 贸易主管部门 3.1.1 贸易主管部门 伊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商业部,其主要职责是:准备、建立和实施与其他国家的商务联系和往来;调查研究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方法,保持与各国的贸易关系;调查有关商业免税的事项;对进出口条款和进出口商品的复审提出必要的意见;准备和制定进出口法规草案,从商务上指导和促进对外关系;编制国家进出口法规并监督执行,发放商业卡(审批进出口权);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和国际关系;贸易数字的统计、编制、整理和发表。 3.1.2 贸易法规体系 3.1.1 贸易主管部门   伊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商业部,其主要职责是:准备、建立和实施与其他国家的商务联系和往来;调查研究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方法,保持与各国的贸易关系;调查有关商业免税的事项;对进出口条款和进出口商品的复审提出必要的意见;准备和制定进出口法规草案,从商务上指导和促进对外关系;编制国家进出口法规并监督执行,发放商业卡(审批进出口权);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和国际关系;贸易数字的统计、编制、整理和发表。 3.1.2 贸易法规体系   伊朗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进出口法》及其实施细则。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3.1.1 贸易主管部门   伊朗主管贸易的政府部门是商业部,其主要职责是:准备、建立和实施与其他国家的商务联系和往来;调查研究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方法,保持与各国的贸易关系;调查有关商业免税的事项;对进出口条款和进出口商品的复审提出必要的意见;准备和制定进出口法规草案,从商务上指导和促进对外关系;编制国家进出口法规并监督执行,发放商业卡(审批进出口权);建立与其他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和国际关系;贸易数字的统计、编制、整理和发表。 3.1.2 贸易法规体系   伊朗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有《海关法》、《进出口法》及其实施细则。 3.1.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贸易类别】进出口商品可分下列3类:   (1)允许商品:依照规定无需取得许可即可出口和进口的商品;   (2)限制商品:需取得许可才能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3)禁止商品:依照神圣的伊斯兰教义(根据买卖和消费信用)或根据法律被禁止进口和出口的商品。   【进口管理】伊朗的进口项目规定在每年伊朗农历的元旦(3月21日)由商业部颁布。该规定将进口货物分为4等:授全权的、有条件授权的(若干部门决定的)、未授权的、禁止的(按伊斯兰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规定”不断变化,因此建议需要时提前向主管的“采购供应中心”询问。   伊朗《海关法》规定下列商品禁止进口:   (1)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   (3)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4)任何毒品,除非获得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   (5)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6)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获得邮电部的许可。   (7)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   (8)经情报部队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   (9)外表装潢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   (10)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   (11)彩票。   (12)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表装潢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其他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   【出口管理】禁止古董、古玩出口,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 3.1.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伊朗海关对某些食品、饮料、药品和盥洗设备有检验检疫规定,例如标签上必须写上:(1)商品名称和制造商的地址以及原产地;(2)商标在伊朗登记注册号码;(3)卫生部关于允许产品在伊朗生产和销售的许可证号码和日期。向伊朗出口要注意遵守伊朗国家标准局(ISIRI)新的标准。许多工业用化学药剂需要特殊的进口许可。   对进口的活动物、蜜蜂和昆虫、禽蛋、植物的根、球茎、杆梗、嫩枝、新鲜的水果蔬菜、种子及任何植物或植物部分,都需原产国的卫生证明文件,并得到伊朗农业部的事先许可。进口许可通常规定了入境要求、特殊对待、入境口岸限制及有关细目所需的证明文件。另外,向伊朗出口兽药制品(包括喂养精料和补充饲料)要按伊朗农业部的要求提交一份证明,阐述该产品在原产国内自由生产、使用和销售的情况。该证明书要经原产国农业部兽医药部门的批准。 3.1.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2008年1月13日,伊朗政府经济委员会根据商业部的提议对《进出口法实施细则》第11条、1994年4月26日通过的H/16T/1395号文件、2004年11月9日通过的H/27484T/3750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根据修改了的《进出口法实施细则》,凡被列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的商品、商业利润税被调高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商业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用于出口而进口的商品、不通过银行系统进口的商品,在其进口前必须到商业部办理进口申请,并到海关进行备案,其出口不受影响。   在被宣布为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商业利润税被调高前已办理了运单、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港的由合作社公司、边民或小商贩使用商业部每年批准的外汇额度进口的商品,不在规定之列。伊朗主要商品关税如下表所示:   (表3-1: 伊朗主要商品关税税率,资料来源:伊朗海关)   商品分类   税率(%)   化工产品、金属制品、测量仪器、医药制品及其他。 10   食品、矿石、皮革、纺织品、纸张、机械设备    15   农产品、电子仪器 25   交通工具及配件 2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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