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利用新规定
据哈萨克斯坦国际文传电讯社1月20日报道,哈萨克斯坦政府确定了关于给予地下资源利用权利的新规定。相关决议已于当天公布在哈政府官方网站,自公布之日起10天后生效。 根据新规定,开展以下业务时可获得地下资源利用权:国家对地下资源的地质研究,勘探活动,开采作业,联合勘探与开采,建设和使用与勘探或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 油气勘探、开采、联合勘探开采的授权主管机关是哈萨克斯坦石油与天然气部;除一般矿产和原油以外的矿产勘探、开采和联合勘探开采的授权主管机关为哈萨克斯坦工业与新技术部。 一般矿产的勘探与开采权利由州级、直辖市和首府市的地方执行机关授权。 与勘探或开采无关的地下设施的建设和(或)使用权由哈政府确定的地下资源研究利用机构负责授予。 根据《地下资源法》,获得地下资源利用权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竞标,直接谈判(无需竞标),由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许可或是合同。 新规定指出,采用竞标方式确定中标者时,除了要考虑项目投标金额外,还要考虑投标者对发展当地社会经济和基础设施的贡献。 决定竞标胜出者的期限自投标截止日期起不得超过15天,也可根据竞标委员会的决定延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有意参与直接谈判并签订合同的企业需根据《地下资源法》要求向主管机关或者州级、直辖市、首府市的地方执行机关提交申请。相关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两个月内举行直接谈判。直接谈判时间可根据主管机关或者州级、直辖市、首府市的地方执行机关的决议延期。 此外,新法规还规定了由勘探向开采期过渡时地下资源利用权授予的特殊性。比如,依据勘探合同发现和评估矿床的地下资源利用企业有权在直接谈判的基础上不经竞标优先签署开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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