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新实施《食品卫生法规》(2007)

发布日期:2009-08-24 10:09:39来源:驻巴布亚新几内亚使馆经商参处作者:

巴布亚新几内亚卫生部821发布通告称,《食品卫生法规》(2007)将正式实行。进口商、制造商、批发零售商进口食品时,标签需符合以下要求:

1、英文标签;2、有食品名称或描述;3、营养说明;4、成分说明;5、食品添加剂;6、生产商或制造商详细地址;7、原产地;8、生产日期或最晚食用日期;9、净重;10、批号;11、存放要求;12、百分比标签;13、符合法律规定;14、为过敏患者提供详细信息;

标签需描述实情,不得误导。

进口商或制造商必须符合所有规定要求,否则食品将不得进入巴新销售。如果发现类似商品上架销售,将予以没收或销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尤其是已经运抵码头或机场的,进口商可以:1、运回原产地或按要求重新贴标签;2、食品将被没收或销毁。

《法规》咨询事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

1Rose Kavanamur女士,电话:675-3013705,电子邮箱:rose_kavanamur@health.gov.pg

2Terry Daniel先生,电话:675-3013713,电子邮箱:terry_daniel@health.gov.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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