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根廷对外贸易法规体系简述
阿根廷是南方共同市场的主要发起国,并早在1967年10月就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阿根廷的市场相当开放,对外贸易基本上没有特别的限制; 其贸易政策与上述贸易组织的有关协议基本是一致的。
对外贸易主要法律法规有:
1)出口商品退税
可在FOB(或FOR或FOT)价格基础上退税;各种商品的退税率为0到10%,具体由经济部的外贸副国务秘书处决定,海关总署负责执行; 向南共市成员国的出口不享受退税。
2) 来料加工出口退税
来料加工出口可以退原料进口时所支付的关税和统计税以及加工过程中发生的增殖税; 但来料加工生产的货物必须在一年内出口,必须销往非南共市国家。
3) 在国外中标的交钥匙工程可退税
此类工程包括基础设施项目,退税率是FOB的10%。
4) 科罗拉多河以南的出口可享受额外的退税
5) 矿产品出口退税
产自下列地区的金属和建筑用的矿产品出口时可额外退税 5%:
Antofagasta de
6) 保税区的进口
保税区进口的货物用于储存或加工后在一定期限内出口,不用交进口税,统计税和其他税。
7) 火地岛免税区的进出口
火地岛被列为特殊海关区。火地岛用于工业生产的原材料和资本货的进口免除关税和其他一切税收。从阿国内其他地区购进产品或向国内其它地区销售产品被视为“进口”或 “出口”。从阿境内进口原料和资本货可免增值税,政府还给予 5%的额外退税;凡火地岛生产的电子产品,向阿境内出口时,免交增值税; 所有在“特别海关区”内进行的交易或向国外出口,均免交利润税; 若产品销往国内市场,则需在产品销售价 15%的基础上征收利润税,剩余部分征33%的所得税; 另外,在火地岛进行散件的组装,可被认为原产于火地岛。
8) 对出口加工的财政支持
为了支持出口加工企业, 国家银行向这些企业提供贷款。 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期是 180 天, 利率是10%; 对农产品和羊毛出口企业的贷款期最长可达 260 天,利率略高; 对工业制成品的贷款期可达 1年; 贷款金额为FOB的80%。
9) 对出口企业的财政支持
国家对生产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企业的贷款期为4年,利率为12% (中小企业为 10%); 消费品出口的贷款期为 1年半,利率为 13 %; 工业制成品出口贷款期一年以内利率为 10 %。
10 ) 对纺织品.服装.鞋类.玩具等进口征收从量税.
自1998年4月起, 纺织品进口的关税下调为 25 % , 服装的关税下调为 32 %; 但对以下产品征收从量税:
全棉坯布 2.5 – 4.5 美元 / 公斤
棉混纺坯布 1.2 - 3.6 美元 / 公斤
化纤混纺坯布 3.2 – 6.0 美元 / 公斤
服装 7.0 – 15.0 美元 /公斤
鞋 2.0 – 7.0 美元 / 公斤
玩具 3.8 美元 / 公斤
进口服装.鞋和玩具的标签上要注明下列内容: 产地.出口商、进口商、成分。
11) 旧货进口
有关法令规定旧轮胎及旧衣服不准进口,但旧的机器、仪器、电子材料、录音录象设备、交通器材和医疗设备可以进口。
12) 统计税
13)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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