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约旦籍员工雇佣许可费规定
1997年第36号令 非约旦籍员工雇佣许可费规定 根据1996年劳动法第十二条制订 公报文号:4221 公报签发日期:1997年8月2日 第一条 本规定为1997年非约旦籍员工雇佣许可费用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签发或续发全年或不满一年的工作许可时,向雇主征收费用如下: 1 非阿拉伯员工300约第(农业领域除外); 2 阿拉伯员工180约第(农业领域除外); 3 农业领域的非阿拉伯员工120约第; 4 农业领域的阿拉伯员工60约第。 第三条 1 签发或续发每一位非阿拉伯员工全年或不满一年的工作许可时,向合格工业区内的雇主征收费用如下: (1) 注册后第一年150约第; (2) 注册后第二年225约第; (3) 注册后第三年开始300约第。 2 本条第一款之规定自2002年1月1日适用于合格工业区内企业。 3 (1)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工作许可费适用范围可扩大到合格工业区内的任何存在的企业或项目。(2)如何适用取决于劳工大臣签发的指令。 第四条 劳工大臣为执行本规定可视情签发指令,包括与引进和雇佣非约旦员工相关的条件、程序,以及工作许可的形式。 注:本规定以阿拉伯文版本为准。
驻约旦使馆经商处 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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